日前,广东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出生于88年的当事人曹志亚知悉海航基础要参与混改项目的内幕信息后,内幕交易“海航基础”股票,以亏损2.3万元告终,被罚款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交易发生时曹志亚正在海航集团投行部任职,因此知悉混改事项。内幕交易发生后曹志亚又在海航现代物流公司控股的公司中担任董秘,不到一年后因“工作原因”辞职。
内幕交易缘起海航基础参与混改
根据广东证监局披露的信息,这宗案件中的内幕信息为海航集团旗下公司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参与混改的事项。
2016年初起,海航基础开始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后因混改事项产生重大变化,海航基础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项方案。根据混改方案,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海南铁路,海航基础通过增资海南铁路,并收购海南发控原持有的部分海南铁路股权项目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投资总额为139.27至212.69亿元,持股比例为38.32-至9.28%。
9月11日,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经海航基础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高管审批通过,海航基础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参与海南铁路新的混改方案。
2017年11月24日,海航基础向海南发控发函“关于参与海南高铁混改项目合作的函”,表示意向投资。4天后,海航实业马某亮发起海南铁路混改项目第二次内部立项二级审批。
2018年1月5日,海航集团通过审批。1月23日,海航基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该日起停牌,并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确定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88年小伙内幕交易亏2.3万被罚4万
按照处罚信息,曹志亚因工作关系知悉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这意味着,此案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内幕交易者。
2017年9月15日,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显示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调整立项已呈报。因此,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5日。
知悉内幕信息后,曹志亚便开始大量买卖“海航基础”股票。
“曹志亚”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7日开立。曹志亚实际控制使用“曹志亚”账户,并决策交易“海航基础”股票。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该账户合计买卖“海航基础”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35.6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36万元。
在曹志亚买卖海航基础基建的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股跌幅一路走跌,收盘价跌幅累计接近10%,直接导致曹志亚账户亏损。
广东证监局认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曹志亚曾担任海航另一家公司董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利用海航基础参与混改事项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曹志亚,并非外部人士,而是海航内部人员。
证监局处罚中显示: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而海航系另一家公司的前任董秘名为曹志亚,简历显示在海航投资银行部工作,也同样是1988年出生。
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海越能源前任董秘曹志亚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0年加入海航,历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业务总监,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等职。
2018年2月13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任曹志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企查查信息显示,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而早在2017年2月,因股权转让事宜停牌逾半个月的海越股份公告表示,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小奎等八名自然人拟持有的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100%股权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转让总价款为26.5亿元。
这意味着,曹志亚曾担任董秘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也是海航入主的上市平台。2018年11月,海越能源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秘书曹志亚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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