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6月19日消息,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办法》共18条,未分章节,对补助资金的定义、部门职责、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补助资金的定义和开支范围。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抽查检验等工作支出,以及仪器设备购置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能力建设支出。二是规定了部门职责。财政部负责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审核省级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并指导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实施;地方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三是规范了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明确了分配因素、权重和具体计算公式。同时,根据预算法等预算管理规定,明确了绩效目标申报和补助资金下达程序与时限,以及资金支付、结转结余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等。四是加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管措施。地方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巡视、审计要求,《办法》聚焦防范化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规定了一些重要制度措施。一是在分配因素中选取人口、地域面积、抽查检验任务量等相对客观的因素并加大权重,同时详细规定了计算公式,能够准确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金额,避免了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持资金分配的稳定性、连续性,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二是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作正面规定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三公经费、外事费、工资性支出、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增加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建立补助资金的退出机制,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这对于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评估机制,加大评估结果的应用,促进资金投入的科学、规范、公平、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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