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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费"灰色路径"再现 湖南信托两名中层受贿千万获刑多年

来源:证券时报 2019-10-15 08: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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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务顾问费"灰色路径"再现 湖南信托两名中层受贿千万获刑多年)

来自国有背景信托公司的两名中层业务人员,相继曝出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不得不让业界再次聚焦“财务顾问费”这一敏感存在。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原湖南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某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回扣,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较大数额的财物,构成受贿罪及行贿罪;原湖南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回扣,且向他人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受贿罪。上述两人分别领刑10年6个月和6年,分别被罚款110万元及80万元,分别被追缴近1000万元及近200万元。

一位中型信托公司高管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的财务顾问费与信托合同中财务顾问费是两种类型。说到底,这属于信托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向融资方额外收取费用。“需要采用这种方式融资的项目往往存在瑕疵,业务人员因为收受好处而采用各种方式在公司内部极力‘配合’项目通行,往往给机构方埋下隐患。”

两人多次联手作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2012年~2016年期间,湖南信托两名员工李某与伍某两人联手多次通过“财务与顾问费”这一途径获得非法收入。

例如:2012年上半年,杨某梁(已判决)在得知冷水江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冷水江市城乡投”)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找到李某,请求李某帮忙。李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负责省内贷款业务的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要求帮忙解决贷款问题。伍某答应,李某即和杨某梁商量,要求杨某梁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向冷水江市城乡投收取好处,两人平分。

杨某梁找到负责融资业务的副总经理伍某提出,要收取一定的顾问费并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伍某在明知冷水江市城乡投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不符以及抵押财产评估达不到贷款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审批,并贷款9500万元。冷水江市城乡投将220万元财务顾问费付到北京诚峰达公司账户,李某分得92万元。

上述中型信托公司高管称,这种在信托公司体外私下额外向融资方收取费用的情况,这些年在各家信托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是信托行业的顽疾和毒瘤。这种体外收费的方式,信托公司单方面内部审计和稽查也难以发现。但从另一个维度要求公司提高项目审查标准,从而规避这类“里应外合”的不良项目。

湖南信托方面表示,自上述案件发生后,为预防职务犯罪,公司从四方面进行了改进,并取得了实效:一是坚持严肃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常抓不懈纠“四风”;三是坚持以教育为重心,以案明纪守底线;四是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强化监督抓预防。

李某有“立功表现”

业内人士坦承,如果项目没有出现问题,额外赚取财务顾问费用的情况较难为外人察觉。另一种情况是,相关人员被举报,由检查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顺藤摸瓜”而来。

在湖南信托这个案例中,也是李某先被侦查机关调查,之后“供出”伍某系其同伙。法院认为,湖南信托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涉案城投公司亦系政府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双方之间的融贷往来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伍某系从犯,综合其所起作用,可以减轻处罚。而李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伍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对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且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伍某的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伍某不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法院认为,湖南信托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伍某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伍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此外,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66.859万元(含退赔266.0327万元),追缴伍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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