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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投资比特币 司法认定应该操作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6-09-10 0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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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张超

当“比特币”等区块链数字货币成为投资新宠后,通过委托理财进行比特币投资的方式渐入投资人视野。

笔者团队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这类委托理财形式的司法认定。特别指出的是,在此探讨的委托理财方案仅仅是众多委托理财形式的一类,接下来的专栏文章中将逐一介绍其他形式。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份开始,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达成在网上炒比特币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各自出资50%,被告负责操作比特币具体事务,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如操作有收益,原告还享有30%的收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陆续进行了投资。后因操作过程中出现亏损,2014年8月5日双方进行第一次结算。

被告出具《个人借款合同》及《欠条》给原告。《个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欠条》的内容为:“今本人赵某欠李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双方已经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随后,双方认为,继续可以操作比特币,原告继续投入资金。

2014年11月25日,双方进行了第二次结算。被告出具《个人借款合同》及《欠条》给原告,《个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欠条》的内容为:“今本人赵某欠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双方已经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2014年11月25日之后,双方不再进行投资,2015年2月10日双方再次进行了结算。被告又出具《个人借款合同》及《欠条》给原告,《个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欠条》的内容为:“今本人赵某欠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双方已经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合同》及《欠条》后仅归还了4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偿还,原告催款无着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不应简单认定

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达成口头炒比特币协议,并约定对原告的投入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具体比特币的操作由被告负责,如操作有收益原告还享有30%的收益。

从双方的约定及被告事后出具借款合同等情况来看,原、被告之间形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在借贷关系的结算中,双方一共签订了三份《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对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确认,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

《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该约定为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仅归还了4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归还,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可以行使解除权。2015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公告期满(2015年12月15日)后被告对通知没有异议,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5年12月15日解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35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团队认为,法院的上述判决着重于书面的借款合同,忽视了两人的口头合同,即委托理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本案涉及的委托理财条款不属于纯粹的“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而属于“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这两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就“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而言,该种条款下的法律关系行为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而言,该种条例下的法律关系兼具借贷、委托、投资等特征,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而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就该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而言,应当再次考察合同内容。如合同有关保证本息固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应认定为保底条款无效,如不违反有关规定,则应认定为有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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