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增强诚信意识,建立证券发行推荐和承销业务的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而制定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出笼了。按理说,投资者们应该高兴才是,但是,面对如此的《办法》,除了摇头,似乎没有别的办法。
《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其实是一个有关证券公司“罪与罚”的指引,告诉了券商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证监会鼓励的,什么是证监会所严厉禁止的。
我们可以按照证监会所认为的罪名从轻到重做一个排列。
每发生一次记1分的处罚算是最轻的,这些罪名是:
推荐函(或核查意见、尽职调查报告)遗漏所推荐公司前三年对发行上市有实质影响的违法违规记录;在发行审核中发现未披露对发行上市条件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隐患;提交的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制作或存在缺件情况;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扰发行初审及发审委工作的;自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予以书面回复且无正当理由、并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审核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变更的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低于募集说明书计划50%的;未能尽责履行回访责任及其他承诺义务的。因违反协会有关主承销业务的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受到协会书面批评以上处分的。
每发生一次记2分的处罚稍重,这些包括:
因推荐原因被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正式批评或监管谈话并记录在案(经谈话双方签字确认)的;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所推荐的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
当然5-6分的处罚就有点可观了,这些有:
发行(上市)次年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因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处罚的(需做出其他处分的从其他处分);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
当然,新股发行(上市)当年是绝对不运行出现亏损的,因为这会扣出券商12分的成绩,这显然是让券商丢饭碗的事情。不过证监会说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系统性风险,且证券机构有证据表明系其不能预测且难以控制、并已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适当从轻记分。
笔者无意对此做进一步的评论。笔者想指出的是:似乎刻意“遗漏”某些重要的东西,并且在上市过程中干扰发审委工作的罪名是最轻的,券商可以放肆去做11次,如果不被发现,可以做的更多。因为相比较而言,这些处罚比所推荐的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更轻。
另外,令人迷惑的是,券商造假的罪名比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罪名更轻,不知道这是在鼓励造假,还是想干什么。
似乎可以总结为一句话,放手去干吧,但是要提醒一下,千万不要让新上市公司当年亏损!(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