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中对外商影响极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发生了新的变化。
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通知规定,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