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基金业都处于低潮是一个共识,如果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形势继续发展下去,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生存难题。事实上新设基金公司的基金发行自8月份发行基金银丰之后,就处于停滞状态。其间筹备的基金发行方案不是被管理公司自动延后,就是被有关部门劝退。伴随着合资基金的进展和QFII的推行,整个基金业面临变革已是不可逆转之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把重生的希望,放在了政策上面。譬如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表示,“现在整个基金业都处于低潮。我们希望新政策能够早日出台改变这个局面。”而目前的一个传闻就是,伴随着有关政策的颁布,基金的发行政策也将发生变化。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将直接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待其成功运营一段时间后方准予发行公募基金。有报道说,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10月下旬的基金业第24次联席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现在的问题在于,上述措施是不是真能够解决基金业的问题?近期基金业绩的普遍不佳是导致基金业困难的直接原因。而从深层次讲,也是基金业内不同程度存在的“重资产规模、轻投资业绩”取向的影响。
采取受托理财先行的方法能不能解决问题?
也许可以肯定的是,公募肯定只是一个幌子,基金管理公司真正想做的就是这个规定将能够赋予他们的、而他们曾经梦寐以求的委托理财业务。当前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陷于停顿,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规模不断缩小,基金发行市场的冷清已经使得基金公司的公开发行基金的路越走越窄。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似乎能给困境中的基金管理公司带来一条新的希望之路。
另外还可以肯定的是,“重资产规模、轻投资业绩”的取向似乎难以被消除。毕竟从根本上看,市场公平的建立,应当是基于基金公司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我国所有的基金都属于契约型基金,所以基金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约束极低,以至于造成了一系列的对于基金持有人的不公正现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近乎无约束。虽然在《暂行办法》和基金设立的有关文件中也有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条款,但基金持有人彼此分散、意见难以统一又没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或反映他们共同意见的机构。
很显然,从中长期的角度看,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更为重要的变革。从组织体系上说,公司型基金可能会成为趋势。而在公司型基金中,由于存在一个代表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形机构棗基金公司,便于基金持有人行使其法定权力,对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约束。(张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