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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筑牢券商风险防火墙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肖渔 2006-07-24 10: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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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分为两个层次,涵盖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各项业务风险。其中,关于净资本绝对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的规定,使得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关于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建立了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净资本的绝对和相对指标
  净资本主要反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新《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重新界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证券法》相对应,《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应符合相应的净资本绝对指标标准。如只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两项以上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证券公司还应符合净资本相对指标标准,即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8%。
  设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一是作为券商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券商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对业务规模的直接和间接控制
  从净资本生成过程看,证券公司从事某项或某几项业务后,或者大规模开展某项风险业务后,其净资本水平会相应降低,风险业务规模越大,净资本越低。为控制风险,《办法》以间接控制方法为主,控制各项业务总体规模;同时以直接控制方法为配合,控制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和营业网点数量。
  尽管成熟市场一般不控制公司某项业务的最大规模,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专家认为,有必要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公司各项业务规模与其资本实力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为此,《办法》引入风险准备的概念,要求公司就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即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之和≥100%),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
  据悉,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可以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促使公司将净资本的支撑作用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配置,支撑某项业务的净资本越多,该项业务的规模就能越大。公司可以根据净资本在各项业务上的配置,选择同时发展某几项业务,或者重点发展某项业务。这样,既能体现风险资本管理的理念,也能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自营、融资融券、网点数量
  都有规模要求
  关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要求计算各项业务风险准备的基础上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该规定相当于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21%,目前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同时,为防止证券公司集中持股和操纵市场,规定证券公司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关于营业网点的数量控制:为防止证券公司盲目扩张、增加风险点,规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数量与其净资本水平挂钩,即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500万元。该规定对资本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影响很小,对资本实力较弱的小型证券公司的网点数量将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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