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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从源头上卡住发行欺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肖渔 2008-05-07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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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发行监管制度的整体布局,是为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打基础。而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证券公司保荐约束能力的提高最为关键。一位权威人士曾这样形容:“原来的发行制度就像一堵墙,只有监管部门一家把关,如果不守规矩的人多了,每人都踹一脚,墙就会塌;而现在的发行制度是一个‘管道’,发审委、券商、市场主体都是管道中的一环,大家都来发挥作用,而保荐机构无疑在其中作用最为重要。”
  现行核准制的核心就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下,证券公司责任有了实质性变化,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作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的实施确立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环节的角色和独特作用,明确了其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须以尽责和诚信为出发点,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保障拟上市公司的质量。通过保荐制度的有效实施,近年来市场上没有再出现类似“通海高科”、“麦科特”等欺诈发行的恶性事件。
  现行保荐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五方面组成:一是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提出“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保荐代表人被赋予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的地位,在项目运作中更能得到上市公司的尊重,也更有利于在项目承做中发挥其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二是确立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勤勉尽责,对发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此外,保荐机构还要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三是督促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做好保荐工作的制度保障。
  四是明确保荐期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再融资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五是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即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在保荐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证监会严格执行《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对3家保荐机构、17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谈话提醒等监管措施,并通过证监会网站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进行了公示。目前,保荐制度已经被当作一项制度安排明确写入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进而达到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
  据悉,为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将在总结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以落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为重点,尽快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制订《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强化市场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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