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接连而至!分类评级连降五级 国融证券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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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罚单接连而至!分类评级连降五级 国融证券怎么了)

近两年对国融证券来说可谓多事之秋。这家小券商因为屡屡被监管层开出罚单而“走红”。

去年“史上超长罚单”刚刚成为历史,国融证券在今年上半年又“承揽”了证监会机构部开出的5张证券类罚单中的4张。临近年末,浙江证监局又给公司送来一份警示函“大礼”。

“走过最长的路 是罚单铺就的”

在国融证券被采取最新监管措施的消息曝出之后,有网友调侃称,这家券商走过最长的路,是监管层罚单铺成的路。

多张罚单,都指向该公司的债券业务违规。

12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其发出的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显示,核实发现公司债券发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存在两大问题,国融证券作为三鼎控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在前一天,该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三鼎控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截至12月23日,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二是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决定书显示,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但实际上,“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此外,上述三鼎控股2018年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而实际情况是,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 

国融证券正是上述三鼎控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对于上述情况,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12月26日晚上对中证君表示,国融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三鼎控股尽快兑付债券本息,于2019年9月组织召开了“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后,公司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三鼎控股,多次督促三鼎控股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三鼎控股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及风险处置方案,要求三鼎控股履行偿债保障措施并提供对外担保明细及相关资产明细,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融证券称,截至目前,公司正在有序推进仲裁、财产保全等事项,以维护三鼎控股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积极推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时刻保持风险意识

2018年12月,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发出“史上超长”监管决定书,是其债券业务违规走进市场视野的开始。其后,2019年3月和5月份,证监会又分别对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及公司债券自营业务采取监管措施。相关“罚单”直指公司在开展债券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控制流于形式、经营管理混乱、业务管控缺失等问题。

连续被采取监管措施,导致国融证券2019年分类评级连降5级,从2018年的BBB级降为C级,成今年降级最狠的券商之一。这对公司影响不可谓不大。

作为一家中小型民营券商,国融证券成立于2002年,控股股东为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70.61%股份。2018年报显示,国融证券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64亿元,同比增长5.06%,净利润为0.12亿元,同比下降81.07%。其中,资管和证券投资业务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债券自营业务又是其利润来源的重头戏。

业内人士表示,在行业“二八”分化之际,无论是头部券商还是中小券商,都在格局重组中“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国融证券的案例为中小券商敲响警钟,应时刻保持风险意识,避免陷入违规泥潭。

中证君通过梳理案例发现,近年来券商吃罚单以及降级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担任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期间未勤勉尽责。此类受罚券商一般会被监管没收相关业务收入,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被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每次扣5分;公司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每次扣6分。

二是私募子公司在整改完成前开展业务,未如实报送风险控制指标以及督导非上市公众公司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风控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为:投行“价格战”以及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内控不完善问题,以及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时未勤勉尽责,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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