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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关于资产管理市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新经纬 作者:熊思怡 2019-07-24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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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吴晓灵:关于资产管理市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思考)

作者吴晓灵(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公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彰显了中国开放金融的定力。金融开放措施提到,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措施为外资进入资管资产管理市场、促进中国资管市场的规范发展有积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作用,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新成立的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最好不称为理财公司,即使沿用理财公司的称谓也应该由证监会统一监管,以实现功能监管并与监管国际接轨。

金融产品的属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集合投资计划在国际上均视为证券,由证监会监管。目前银行非保本的理财产品、保险非保本的资管产品、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的大集合资管产品和公募私募基金都有以下共同特征:(1)按份额筹集资金;(2)交由第三方管理和托管;(3)投资人(份额认购人)享受收益并承担风险;(4)管理人承担信义责任,收取管理费。这些特征符合证券的实质和信托的特质。

统一对资管产品的金融属性认识是规范资管市场的基础。

2、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是银行理财产品平稳转型、统一中国资管市场的过度性安排。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是规避监管而产生的影子银行业务,在刚性兑付的预期下隐藏了许多风险。让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发行净值型产品规范运作,由银行资产管理部门逐步消化不规范的理财产品,完成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化是实事求是的安排。在过渡期由于规范理财产品时母行和理财子公司有许多关系要探讨,由银保监会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监管有其合理性。但目标应是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规则合一、监管合一。否则会出现相同业务不同规则与监管的问题。

3、外资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成立理财公司(实质是资产管理公司),若让银保监会监管将会割裂中国的资产管理市场,且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

理财子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做同样业务若规则同一,则无需做两个规定;若规则不一,则会有监管套利或不公平竞争。外资进入中国面对复杂的局面也会手足无措。

为了切实落实以开放促改革的方针,以国际规则促进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完善,实现中国金融业的功能监管,建议在实施时明确所有合资和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均由证监会监管。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在银行理财产品非规范产品过渡期结束时也移交证监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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