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二度提示融资性信保风险 要求在风险可控下审慎开展)
银保监会再度发声融资性信保业务。银保监会财险部向财险公司下发监管提示函,通报前期展开的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排查结果。
前期,银保监会财险部组织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开展了风险排查。部分财险公司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业务流程不规范、人员管理有漏洞等问题。
具体而言,部分财险公司现有融资性信保业务相关制度中,有的内容不全面,有的分散在多个文件中,有的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管理新变化及时修订更新,尤其是针对抵质押物管理,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
部分财险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质押物虚假、失控等问题,有的业务系统无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实时管控,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质押车辆虚假、被盗、提前解抵,以及权证虚假、不完整或无抵质押记录等问题,有的凭证真伪鉴别风控措施缺失。
质押物实质性监管措施缺失,过于依赖合作机构且对合作机构管控不足。如,物理保管设备不足、权证类资料借出后未跟踪索回、档案移交调档管理不规范等;有的合作渠道商诱使无购车或贷款意愿的人履行各种手续符合贷款审查要求、虚构车辆交易、擅自解除车辆抵押并转卖等。
人员配备不足且关键岗位管理不严,未形成轮岗、强制休假等机制,难以形成监督制衡;有的涉嫌内外勾结、伪造单据、顶名投保,有的未按风控规则开展质押车辆解押与替换,质押车辆保后管理失效。
对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银保监会可谓苦口婆心。
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一再警示相关业务,逐步完善制度政策,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提示函》、《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等。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密切相关,呈现顺周期特点。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信用风险整体上行,叠加网贷政策收紧、疫情冲击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受到冲击。但相关经营主体不计后果盲目扩张、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关键环节管控不力、风险合规意识淡薄等,这使得出现了上述问题。
此次,银保监会财险部在提示函中强调,高度重视业务风险,抓紧做好制度落实,持续强化内控管理,重视人员管理培训。
各财险公司应当统筹兼顾业务发展、风险防范与服务实体经济关系,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审慎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做好理赔服务、投诉管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出现的重大风险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对贯彻落实监管规定中岀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银保监会直管的财险公司应及时报告银保监会财险部,属地监管的财险公司应及时报告属地银保监局。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