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冷链业务持续亏损 参股公司频违规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蔡方 2021-03-12 21:12: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中铁特货:冷链业务持续亏损 参股公司频违规)

国铁集团旗下物流服务供应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特货”)闯关IPO。公司此次拟募集资金50亿元,将投资于物流仓储基地收购项目、冷链物流专用车辆和设备购置项目和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大众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中铁特货冷链物流业务持续亏损、毛利率持续为负;另外,中铁特货参股公司多次违规,曾两度因合同纠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而中铁特货的控股股东也曾于2019年受到行政处罚,但公司并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

冷链物流业务持续亏损

中铁特货成立于2003年,依托铁路运输资源优势,已形成商品汽车物流、冷链物流和大件货物物流三大主营业务板块。我国冷链物流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上千家大小不一的冷链物流服务供应商,由于部分企业往往使用不规范手段进行运作,采取低价低质的竞争策略抢占市场份额,导致整体行业处于无序的竞争状态。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中铁特货的业务经营受到较大挑战。

招股书显示,作为中铁特货第二收入来源的冷链物流业务在报告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至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中铁特货冷链物流业务分别实现毛利润-14117.26万元、-16451.29万元、-16887.75万元和-6498.39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4.44%、-40.20%、-41.11%和-30.55%,各期毛利润占主营业务毛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2.48%、-26.86%、-21.65%和-23.92%。

“未来随着冷链物流市场逐渐成熟、发行人冷链业务体系的完善和规模化效应的提升,预计发行人冷链物流业务板块的效益情况将得到改善。然而,若未来冷链物流行业整体竞争格局、监管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发行人将面临较为不利的经营环境,存在冷链物流业务持续亏损的风险。”中铁特货在招股书中也提示了冷链物流业务持续亏损的风险。

不过,在招股书中,中铁特货表示目前公司的冷链物流业务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发行人冷链物流业务规模较小,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且目前所使用的冷链物流专业运输车辆及设备较为老旧,导致经济效益较低。”

参股公司、分公司违规事项多

值得关注的是,中铁特货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存在若干违规事项。其中,参股公司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远国铁”)曾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度因合同纠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图一)。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多次变更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公司名称,曾用名为海南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

图一(1)中远国铁2018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图一(2)中远国铁2016年9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图一(3)中远国铁2016年10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分公司多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如2016年6月17日,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罚款7245.78元,该单位2015年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误餐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条之规定,应补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2016年11月22日,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受到行政处罚,罚款31390.82元;2017年5月3日,兰州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向兰州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兰州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对兰州分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9509.45元;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广州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广州分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2020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向哈尔滨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哈尔滨分公司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处以2000元罚款。

此外,中铁特货控股股东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投”)也曾于2019年3月受到行政处罚(图二),处罚事由为中国铁投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发行前,中国铁投持有中铁特货85%的股份,系中铁特货控股股东,国铁集团持有中国铁投100%股权,为公司的实控人。

图二 中国铁投2019年遭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控股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何未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中远国铁频频违规对中铁特货有无不利影响?该公司为何多次变更住所、公司名称?对于冷链物流业务,中铁特货上市后有何改善措施?带着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致函中铁特货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回复称相关内容以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准。

记者 蔡方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