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乐视连续10年造假,投资者如何索赔?条件征集开启)
连续十年造假、股票欺诈发行,4月12日,乐视网及14名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4.8亿元的罚款。
伴随乐视网的巨额罚款,一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可避免将被牵涉其中。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乐视网自2007年至2016年十年间,历聘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利安达、华普天健和信永中和。此间,除2016年强调了特殊事项之外,上述三家机构出具的所有财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报告。
与此同时,处罚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时间条件确定,投资者索赔征集正式启动。有代理律师已将乐视网的索赔条件设定为2010年8月12日(上市日)至2019年4月29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十年造假历经三家审计机构
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亿元,对杨丽杰等13人分别处以6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有专业人士表示,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乐视网的欺诈发行上市行为、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及十年年报造假行为,在近年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中极为罕见,性质十分严重,因此罚款金额也十分巨大。
值得玩味的是,乐视网连续十年造假,历聘的三任审计机构竟无任何觉察,十年间所出具的年报审计意见,除2016年带有强调事项外,全部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YCY会计行业观察统计显示,2007—2009年,乐视网的年报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2014年的年报则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15—2016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从目前处罚决定书来看,尚无法判定具体造假细节。但是长达十年时间、历经数家事务所竟然对造假没有任何特别关注,那可能只能说明两个问题,其一,乐视的造假手段特别高超隐蔽,我们的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不足以触及到,因此不能及时发现;其二,就是作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太弱,或许在贾跃亭的光环笼罩下,独立性更差。”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表示。
而在上述十年间,杨丽杰作为主管会计负责人覆盖了其中9年。此外,时任乐视网的审计委员会主任沈艳芳和曹彬本次亦均遭受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乐视网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年报审计报告。
诸多专业人士认为,通过此事,注册会计师行业查弊纠错的能力是否真正具备,值得整个行业深思。
投资者索赔条件明确征集启动
“证监会处罚决定出来,等于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时间条件确定,投资者索赔征集正式启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
2019年4月30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乐视网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立案调查。
彼时,宋一欣律师团队曾发布信息,“对曾经购买过乐视网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登记”。
“虽然已有数十投资者递交申请材料,但因最终处罚没有出来,无法确定准确时间条件。”宋一欣如是表示。
本次,乐视网案的索赔条件为:2010年8月12日(上市日)至2019年4月29日间买入乐视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乐视网索赔案权益受损并提出索赔的投资者可以包括:因乐视网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引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乐视网索赔案可以包括:乐视网(现“乐视网3”);前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杨丽杰、吴孟、刘弘、贾跃民、谭殊、吉晓庆、赵凯、邓伟、张旻翚、张特、沈艳芳、朱宁、曹彬等高管人员;以及相关被认定存在责任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被认定存在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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