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收入逾600亿净利119亿!两大造假手法曝光,董事长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来源:金融界 2021-08-14 1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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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了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经证监会调查,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一是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是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

(原标题:虚增收入逾600亿净利119亿!两大造假手法曝光,董事长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监管部门近期持续加大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继一周前证监会网站更新披露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8月13日晚间又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证监会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胜通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当事人处以不同程度处罚。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两大造假手法曝光

证监会披露了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

经证监会调查,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二是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各年度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收入的比例为59.44%、67.30%、71.41%、70.20%、68.50%;各年度虚增利润总额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7.47亿元、34.19亿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为121.61%、138.39%、142.23%、140.14%、172.83%。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胜通集团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胜通集团的案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王秀生作为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决策、领导、组织实施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且组织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以及案涉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是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胜通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忠民和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董本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胜通集团财务部主任、融资科负责人李国茂和时任胜通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胜通集团子公司胜通钢帘线董事长刘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指出,当事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胜通集团案涉违法行为中起到核心作用,其行为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以及第七项规定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秀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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