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等三部门就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人民币纸币、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人民银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了《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征求意见稿》强调,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此外,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对于境外货币,《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参照上述管理。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