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援尽援,法律援助法为公平正义“撑腰”)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长。开展40多年来,在不断探索和深化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中,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与此同时,进入新时代,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法律援助也存在着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因此,8月20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这是一部“有质量”的法律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与此同时,还强调了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法律援助人员付出和劳动成正比,实实在在地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此条款把落实法律援助的质量提升到了新高度,能够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应当的、高质量的服务。”杨伟东认为,如此一来,从责任、补贴到考核便形成了一个多元的机制,让法律援助的质量得到了真正保障。
这是一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2017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由此可见,近年来,在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值班律师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认为,此次法律援助法的通过,是把在全国推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佟丽华解释,此规定对当前正在推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高度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从人权角度来说,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一部体现“司法温度”的法律
作为十几年来让近四十万未成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受益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更关注对特定弱势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因为这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司法温度。”佟丽华说。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五类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而且,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等四类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对此,佟丽华告诉记者,该法特别强调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是一个重大的变化。申请法律援助主要看经济困难状况,此次法律援助法在规定上,扩大了传统意义上对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和对象,体现了法律援助法对弱势人群的特殊保障,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一老一少’。该条款在保护失能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特别重大。”佟丽华表示,从《法律援助条例》上升为法律援助法,更有助于明晰政府、司法机关、律师,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推动中国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体现之一,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弱势群体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杨伟东总结称,法律援助法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