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违法!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金融界 2021-08-27 21: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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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96”工作制违法!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996”工作制违法吗?

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上述问题有了答案。

员工拒绝“996”

被解除合同后获赔8000元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上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996”工作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案例分析指出,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上述案件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规章制度否认加班事实无效

关于“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有了答案。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常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实,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超时加班发生工伤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案例中列举了关于“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于2018年12月1日凌晨5: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共计42.3万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惠某等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3万元。

本案中,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协议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时,均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小时,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万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两部门还公布了离职有权请求支付欠付加班费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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