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身保险能避债?又一地明确保单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
继浙江省、江苏省等地方法院明确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后,上海高院又对此进行了明确。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该院与中国人寿上分、太保寿险上分、平安人寿上分、友邦人寿、工银安盛人寿、泰康人寿上分、新华保险上分、上海人寿上分等8家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
保险业一直有着“人身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在实践探索中,不同的保险机构和一些法院在对于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上看法不一。为加大对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力度,上海高院与保险机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会议纪要》)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予以明确。
《会议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协助扣划的办理形式要件中,《会议纪要》提到“协助扣划文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需协助扣划的保单信息、扣划金额、法院账户信息及其他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同时,在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规范执行上,《会议纪要》指出,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时,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当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此外,《会议纪要》还规定了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的产品,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一般不作扣划。
据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