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市固收提供有温度的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正常开展受理及审核、可申请延长财报有效期、设立信披专项通道……)
为高效支持疫情防控固收产品发行,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明确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深市固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受理与审核:
正常开展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
根据通知,深交所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开展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承销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提交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电子材料的流程和内容不变。
自即日起暂缓计算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申请企业,以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固收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即报即审,提高服务效率,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 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企业: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前述区域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企业。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到期固收产品的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 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
包括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采购和运输,医疗设施的建设、运维,供应疫情较重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和运输,防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运输、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偿还因前述用途发生的相关贷款等。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100%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可以申报或发行“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额占发行金额不低于50%(含)的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使用“(疫情防控债)”作为标识。疫情防控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捐赠等非生产性支出。
通知指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涉及前述三大情形的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如因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的情形,可先由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专项计划管理人出具说明,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部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审核员进行沟通。同时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对在审核、发行、上市及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
发行上市服务:
积极配合做好地方债发行、服务等工作
通知表示,簿记管理人应做好簿记建档现场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适当控制现场参与簿记建档人员数量,如因疫情防控要求簿记参与人无法全员现场参与簿记建档的,可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参与人员。发行人可选择授权簿记管理人的方式参与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选择线上视频连线或查阅监控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应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适用本通知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可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簿记管理人用于接收申购订单的邮箱、传真以及相关申购要求,投资者可按该等要求进行申购。
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相关工作安排,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妥善保存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等纸质或电子形式的簿记建档资料,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深交所按照财政部及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存续期管理:
设立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
深交所债券业务部设立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直接或通过受托管理人联系深交所进行业务咨询。
疫情防控期间需延长回售期间、增设回售、延长转售期间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相关债券具体情况,深交所将依规、灵活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方式召开的,应按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评级机构应充分关注受评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资信变化情况,加强与受评主体的沟通,全面了解其具体偿付安排与外部救助举措后确定相应跟踪评级结论。
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等中介机构需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合理手段排查风险。受托管理人需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协助发行人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通知还表示,市场参与人因疫情防控要求,在固收产品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深交所债券业务部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