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转为常态化运营,符合这些条件的人身险公司有望拿到“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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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函,就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拟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开展。《通知》要求各机构在6月2日下班前反馈。
此外,《通知》提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和销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二是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五是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根据定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回溯来看,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人身险公司参与试点。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银保监会曾评价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42.7亿,保单件数37.4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保单件数超过6万件,保费超过1.7亿元。
《通知》的下发,也意味着未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能够获得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入场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从试点走向常态化。
但监管部门同样定下“门槛”,保险公司需满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内人士对蓝鲸保险指出,这再次体现了“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监管思路,要求保险机构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