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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期货公司违规任用高管,连收五张罚单

来源:金融界 作者:小盈 2024-04-10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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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鸿期货公司违规任用高管,连收五张罚单)

在财经领域,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然而,近期上海证监局却对一家期货公司及其高管连发五张罚单,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家期货公司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会遭到如此严厉的处罚?让我们一同揭开这起财经事件的真相。

据悉,上海证监局近日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林某仁、总经理罗某、首席风险官王某、总经理助理翁某立等四名高管进行了严肃处理。该公司因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十方面严重问题,被责令改正,并对相关高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首先,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上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此外,公司在控股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也未及时报告,显示出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缺失。

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在任用高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违规指定其他人员代行董事长职责,且未向监管部门备案和报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此外,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还存在多个业务部门异地展业、居间人管理漏洞、营销宣传管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暴露了公司在业务运营和内部管理方面的缺陷,也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对相关高管也进行了严肃处理,以警示其他从业人员加强合规意识。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合规经营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底线。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才能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和高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之,这起财经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时刻绷紧合规这根弦,共同推动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监管披露完整内容如下:

关于对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5961066L)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控股股东对其在两次股东会中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及当时有关异议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召开程序,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四、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违规指定其他人员代行董事长职责,且未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所列情形。

五、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异地展业,相关业务部门自行承担各项运营成本,公司根据收入或利润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提成,部分部门提成通过第三方以推广服务费等形式支付。

六、公司在与相关主体签订业务推广协议时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进行评估选择。

七、部分业务部门涉及投诉较多,且公司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存在缺陷。

八、居间人管理存在漏洞。

九、在无期货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相关表述的网络营销广告,且营销宣传管理存在漏洞。

十、费用计提违反有关会计政策。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存在较大缺陷且管理薄弱、混乱,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经国务院令第627、638、666、67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项等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6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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