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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金融界 作者:电报君 2024-07-09 1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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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府办发〔202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持续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效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黄浦区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监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

建立黄浦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推进和监督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的实施,会商和协调与跨部门协同监管相关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协同检查规则

第五条 检查类别

黄浦区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行政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行政许可有关的实地核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线索、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等行政处罚相关的案件调查除外。

第六条 日常检查协同规则

日常检查中,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本方式,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日常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专项检查协同规则

日常检查之外,针对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可以主动发起专项检查。

发起部门将专项检查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之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检查主体征询联合检查意见,能够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优先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

第三章 协同检查实施

第八条 计划方案公布

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的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发起部门提交的专项检查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条件成熟的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日常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应明确计划实施时间、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名称(检查事项)、检查比例、检查内容、被检查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要素,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第九条 启动检查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方案,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为主要载体,匹配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并确定现场检查时间等内容,有序启动检查。

第十条 生成检查任务单

根据“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匹配结果,生成日常检查任务单或专项检查任务单,并通知到具体检查主体,督促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事前告知

根据检查当日计划检查项目,在检查现场统一出示日常检查告知书或专项检查告知书,告知检查对象当次现场检查的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名称、检查内容、预计现场检查时长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根据法定的权力事项规范履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要求,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汇总检查结果。可以当场反馈结果的,当场送达反馈单;需要结合检验检测报告等结论事后反馈检查结果的,当场告知反馈结果的时间,并按时送达反馈单。

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风险,强化行政指导,形成法治体检报告,引导检查对象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第十五条 程序衔接

做好协同检查与行政处罚等处置措施的程序衔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转入案件调查阶段。

第十六条 数据归集

检查人员汇总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互联网+监管”平台。

转入行政处罚等处置程序的,行政决定作出部门应在行政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决定相关信息归集至“互联网+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效能评估

围绕跨部门协同检查,开展行政检查评议,以检查对象视角完善效能评估体系,结合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不同行业领域、各类检查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分类提出优化检查方式的措施建议,建立健全常态化评估问效机制。

第四章 综合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非现场监管

推进政府监管数字化转型,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综合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研判和处置。

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逐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最大限度降低对监管对象的干扰。

第十九条 差异化监管

完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合理调整监管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按照差异化实施监管。

对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信用一般的监管对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联合惩戒或激励

准确、全面记录监管对象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和信用激励,推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有序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监管

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风险隐患监测

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广泛收集问题线索,结合跨部门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梳理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 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象库建设

深化行政检查对象库建设,强化检查总量控制和效果评估,试点行政检查信息电子归档管理应用。

第二十四条 线上推送

加强数字化技术支撑,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为主要载体,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汇总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名称、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信息,统一生成电子版日常检查告知书或专项检查告知书,实现对检查主体和检查对象的双向推送或出示。

第二十五条 线上监督

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随申码”服务体系,企业云等平台,深化“检查码”的应用。实现检查对象通过扫码方式核验行政检查内容信息并进行执法评议反馈,行使咨询、投诉、发表意见建议等社会监督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拓展服务

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鼓励检查对象通过“合规一码通”“检查码”等途径获取合规指引、产业政策等行政指导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电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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