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被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05-2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39 元;2、罚款 5000 元,罚没款合计 5039 元,上缴国库。
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 39 元;2、罚款 5000 元,罚没款合计 5039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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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9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4-05-24)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9 | ||||
处罚机关: |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20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