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 175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8 月 1 日 15 时 42 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福田花园小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虾壳、贝壳等易腐垃圾,以及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餐巾纸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场所负责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构成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7500元整(¥17500)。
主体名称 | 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余余杭罚决字﹝2024﹞第00009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20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75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条“违法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一年内被发现相同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的;”,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值;一般处罚按中间值处罚;” |
违法事实 | 案件名称: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余杭罚决字〔2024〕第000094号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1日15时42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福田花园小区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虾壳、贝壳等易腐垃圾,以及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餐巾纸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场所负责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555555)缴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9月20日。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002510725B |
数据来源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002510725B |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