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数字平台职能越发多元 责任承担如何精准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袁清渠 刘子淇 北京报道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职能越发复杂,内容发布、电商直播、传播媒介多种职能集于一个平台,使平台在内容管理、内部监管等方面面临挑战,如何精准担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数字时代的平台责任——电商、内容与人格权的法律边界”论坛,学者和从业者们围绕游戏、短剧、名誉权保护、内容电商业态、人工智能与平台责任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曾参与《电子商务法》制订,他谈及,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是以淘宝等典型的电商平台为预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以及一般性的意义上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从事平台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
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商业模式越发丰富。薛军指出,电商平台、内容提供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均呈现出多元化和超级平台化的趋势,并展现了聚合平台、流量入口型平台等新的特征。
这也给平台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问题。
比如电商领域出现的半托管、全托管等模式。“此前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平台只提供平台服务,通常不会介入买卖双方交易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指出,在新的托管模式下,商家把商品的部分关键经营权限托管给平台,甚至包括整个售后、定价、价格全部交给平台。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思考这还是不是单纯的平台服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是否已经混合?
再比如,当前直播带货、种草带货等内容电商成为电商主流。吕来明举例称,一个博主最开始在平台发布内容,但是随着流量积累,粉丝积攒后,转而卖货或者内容植入广告。这时候社交活动和商业行为应怎么划分?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时,各个平台功能泾渭分明,但当下,平台属性与生态越发复杂。以内容电商为例,其是否应该承担《电子商务法》中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指出,目前内容平台只要求入驻者提供身份证号码,电商平台则需要入驻者提供营业执照等更多的资料。如果将小红书、微信、抖音等综合性内容平台认定为电商平台,对内容入驻者均进行详细的资料认证,此举可行性不大。
“对于电商平台的认定,一定需要是常态化的交易行为,而不是一种偶发性的交易行为;必须是搭建交易的平台,供他人独立开展交易;必须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剌森指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交易撮合是电子商务平台最重要的功能,如果连这个功能都不具备的话,很难被认定为电商平台。
但是,如果在内容平台上,交易后发生侵权行为,如何保证消费者权益呢?
剌森认为,要回归到“交易最终发生在哪里”这个问题上,即最终买卖合同的订立发生在哪里,是发生在内容平台上,还是发生跳转的第三方网站上?这些因素影响认定交易行为还是广告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徐小奔认为,针对非典型电商平台,应采取清单制,即平台能做到的、可以做的,以及适合平台做的有哪些责任,这些责任应落实。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从概念走向落地,驱动产业创新,也重塑信息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模式。徐小奔指出,平台不仅仅是单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还具有内容提供者的属性。从运作机制来讲,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根据用户提示词输出内容,更像一个知识创作的工具,而不再是单纯的传播平台,难以套用简单的“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
然而,矛盾在于,如果抛开避风港规则,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对自身可能生成的侵权内容,需适用主动的注意义务。徐小奔指出,这对于平台而言合规难度较大。从技术层面要求溯源至训练语料进行删除,不具现实可能性,并且经济成本极其高昂,数据标注、数据溯源等技术措施开发成本高。
对于用户端,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度合成人声、人脸替换、AI内容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平台需履行标识义务。然而,强制标识是否应“一刀切”,以及如何平衡透明性与实用性,仍是实践中的难题。
虎牙科技合规及海外法务总监王平建议,区分不同风险的AI标识义务,针对各场景所对应的不同风险水平,可考虑要求不同程度、不同显著性的标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全面显性标识可能引起平台标识义务的‘寒蝉效应’,审核成本大幅增加,提示效果却未必显著”。将审核、标识资源集中于高风险内容,以优化资源分配,可能是解决策略之一。
此外,全面标识除了分散用户对高风险内容的注意,容易降低用户沉浸式使用AI的体验水平:在虚拟主播的互动中,粉丝往往已明确了解与其互动的是数字分身,强制要求标注“非真人”可能破坏用户体验。“就像告诉一位热爱偶像的粉丝‘这只是个数字人’,可能让他们体验感显著降低。”王平说。
徐小奔认为,标识不能成为“狼来了”的故事,应服务于高效识别与风险管理的目的。其中关键在于,让技术与法律共同服务于公众利益。与公众走向协作与信任,AI技术的发展才能在安全与创新的双重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