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银三星人寿“高管讲消保”系列之适当性新规出台,让保险消费更安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出发,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一、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属性和特征,结合客户的真实保险保障需求、财务支付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匹配、提示、销售等管理活动。
二、金融机构的适当性责任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做到“卖者尽责”
1.产品分级:保险机构需要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清晰界定保险产品及其投资账户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2.销售分级:保险机构需要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提高销售人员合规意识和专业技能。
3.客户评估: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将根据保险产品特征,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必要信息,包括保险保障需求、财务支付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评估客户情况。
4.适当性匹配:保险机构根据客户的评估结果向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办法》明确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承受能力的产品。
5.充分告知: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使用客户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详细说明产品的基本信息、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需要投保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费率、保险产品适当性匹配意见等重要信息。
三、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责任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并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
当保险机构评估判断消费者与保险产品不具备产品适当性的,将建议消费者终止投保并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如消费者在已知悉风险并承诺风险自担的情况下,仍然自主选择不具备适当性的保险产品,则需要独立承担相关风险。
四、新规带来的保险消费变化
1.产品介绍更透明:保险机构必须清晰说明产品特点、风险和费用,使消费者更加容易理解自己所购买的产品。
2.销售推荐更精准: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再“一刀切”地销售。
3.高风险产品销售更谨慎:对于分红型、万能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如果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或年期交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等情况,需要投保人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4.老年人保护更充分:针对65周岁以上的客户,保险机构在销售较为复杂、风险较高的保险产品时,将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如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充分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给消费者的适当性建议
1.如实告知信息:请您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适当性评估所需的必要客户信息,这是确保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能够为您准确推荐合适产品的基础。
2.理性选择产品:请您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经济状况、收入水平、风险偏好等,理性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切忌盲目跟风购买。
3.认真阅读条款: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等重要资料,通过官方途径全面了解产品的关键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4.重视评估结果:当保险公司提出终止投保建议时,说明该产品与您的保障需求、财务支付水平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并不匹配,希望您审慎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选择正规渠道:请您务必通过保险机构的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远离非法销售。如您对保险机构或销售人员存疑,可致电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确认。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它既压实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也强调了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主决策责任。作为中国银行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中银三星人寿将积极落实新规要求,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合适的保险服务。守护客户的每一份保单,让保险消费更安心!
本文来源:财经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