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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参加单位支持的全日制教育后不返岗 须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最高法:参加单位支持的全日制教育后不返岗 须担违约责任)

经济观察网 据央视网,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守护诚信契约精神,助力夯实人力资本,保障人才投资良性循环。

一是有助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目标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这种投资具有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有利于事业单位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核心业务,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使学历教育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强化队伍支撑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诚信是人才立身的根本基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工作人员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对事业单位信任的透支。《批复》对于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树立契约意识、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承载的赋能人才、发展事业、服务公益的重要使命。

三是有助于为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人才支撑。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供给具有连续性与计划性。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一旦违约离职,将直接造成岗位空缺、工作断档、人才断层,尤其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科研服务等领域,关键人员的流失会直接导致教学任务受阻、诊疗服务承压、科研项目停滞,严重影响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实效性,阻碍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批复》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让人才培养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互利共赢。

与《批复》同步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具体体现了相关规则,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提升人力资本投入效能,为更好实现“投资于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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