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按发行期首日定价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7-02-20 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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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7日发布再融资新规,明确了仅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基准日定价、非公开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再融资间隔期不得少于18个月、申请再融资时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等四项规范性要求。

18日,证监会又以新闻发言人答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并购重组定价要求,以及并购重组涉及配套融资时,在定价、融资规模、融资间隔期等方面的要求。

证监会17日出台的再融资新规是通过两项规则明确的:一是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改革了定价方式;二是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下称《监管问答》),明确了再融资的规模、间隔期等要求。由于适用范围不同,前述两项规章此次规范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仅包括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三类。就市场关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及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该如何操作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作出了如下回应:

在规则适用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其中涉及配套融资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将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原有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同时,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仅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基准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监管问答》的要求。配套融资的期限间隔等,也继续沿用《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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