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股票质押新规就将实施。昨日,上交所表示,将持续跟踪新规实施后市场运行情况,促进业务平稳发展。
2018年1月12日,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股票质押率上限、资金用途等方面。
上交所介绍,本次规则修改主要是为了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强化风险管理,规范业务运作。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本次修订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仅适用于新增合约,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新规公布后,未出现异常情况,业务整体运行平稳。
此前,有不少大股东先把股票质押,然后利用质押资金去参与定增。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还能进行?
对此,上交所介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融入方的资金用途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服务于实体经济。”上交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