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室副主任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保险资金以各类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另类投资的形式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PPP项目以及许多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险资另类投资的重要融资主体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各级地方政府。其中一些险资的另类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因此从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要予以规范。
朱俊生认为,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的上升,险资的另类投资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用风险。过去在信用扩张期,出现集中违约的可能性较低,未来信用扩张速度减慢后,由于另类投资流动性较弱,需要警惕集中违约的风险。从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角度,也有必要予以规范。
《指导意见》还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明确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