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证监会在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在讲话中强调,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既要通过严格的行政和刑事执法,制裁市场违法,实现对市场的整体保护,又要及时赔偿投资者因违法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投资者个体民事权利的保护,相应实现对违法者的经济惩罚。
三大问题值得探讨
中国证监会在立法、司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近年来创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多种新型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实践中成功办理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机构支持诉讼案件,形成了积极、正面的示范意义。
“在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理性看待存在的不足和差距。”黄炜表示,以下问题值得交流和讨论:
一是查处认定的证券市场欺诈案件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对应关系角度。2003年至2015年,证监会共查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400余起,同期查处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700余起,理论上对这些违法行为,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值得关注研究。
二是投资者实现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的单一性和多元性的关系角度。我国市场的主渠道仍然是诉讼救济,境外市场通过责令回购、行政和解、公平基金,甚至证监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等实现损害赔偿救济途径和方式,有的因为缺少制度规范,有的因为实践的具体难题或者看法争议,而仅仅只能是个案探索。
三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机制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角度。面对原告人数众多和中小投资者诉讼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能不能借鉴境外市场集团诉讼、示范诉讼等诉讼机制的合理因素进行制度优化,仍然是一个待解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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