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尤其突出了对券商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加以重点规范,并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PE腐败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表示,近年来随着行业规模扩大,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债券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这些不当行为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侵蚀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他说,证监会一直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制定《规定》意在统一行业认识,铲除行业毒瘤,通过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严肃处理廉洁从业管控不到位的行为,推动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
《规定》共2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范事项和适用范围。《规定》对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提出了全面要求,严禁在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中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类行为。《规定》适用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将廉洁从业要求渗透到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
三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规定》全面梳理证券期货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点,明晰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多项禁止性情形,细化廉洁要求,确立执业红线。
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近年来廉洁从业问题高发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加以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PE腐败等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五是加大廉洁从业违规问责力度。《规定》明确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管,并对各类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