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行权
为中小投资者发声代言
当老马(化名)走出A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场时,他的心情就像初春的天气一样:乍暖还寒。暖的是,会场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反收购条款问题发问,并依据《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为中小投资者发声代言;寒的是,A公司针对问题建议避重就轻的态度,让人捉摸不定。
据了解,为防止所谓的“野蛮人”入侵,沪深两市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增加收购难度,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老马所持股的A公司就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老马表示,其中诸多反收购条款同法律、法规相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抬高股东行权门槛,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作为出资者本应享有的权利无法得以行使,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成了瞎子、聋子——不知情,成了哑巴——集体失语,丧失话语权。
作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投服中心第一时间发送股东建议函致该公司,督促其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不合法、不合规的反收购条款,该公司回函声称只部分接受并修改。2017年4月投服中心参加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就反收购条款问题再次发问,该公司并没有做实质性的答复。这也是老马走出会场时担心的原因。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投服中心完成了全国3340家上市公司章程的搜索工作,发现1880家公司章程存在问题。其中,共665家公司章程设有限制股东提名提案权的条款,126家公司规定了对董事会换届时董事的留任比例。针对此类企业,投服中心首先依法行使质询、建议权,督促其修改章程,对拒不改正、性质恶劣的B公司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并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A公司最终于2017年7月,回函称接受投服中心的全部修改意见。
老马在股市中面临的境遇是成千上万个中小投资者的一个缩影。不可否认,公司章程修订属于自治行为。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有其前提条件,既不能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前述反收购条款之所以不当,是因为相关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保护少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立法初衷。作为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众人同拾柴火焰方可高,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需要“相爱”,而非相杀。
投服中心讲故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