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需要严刑峻法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安宁 2018-04-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4月16日,证监会公布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驳回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而且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此处罚,有业界人士认为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似乎过轻,但事实上,这已经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是顶格处罚。笔者认为,这也再次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现行的法律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很难对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形成震慑力,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

按照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法违规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这已经是监管机构在查处信息披露违法时,能够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接责任人的顶格处罚。

事实上,无论是信息披露违法,还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和收益之间的严重失衡,一直是困扰资本市场的顽疾。虽然,监管部门每年通报的违规案例越来越多,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逐渐加大。

但是,就在监管层这样的严打态势下,仍有公司和个人铤而走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违法成本低不无关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建议,应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他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

目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的案例,需要加大惩罚力度。例如:应着力完善《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刑法》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加重对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刑罚力度,只有用严刑峻法才能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