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合力促债转股扩量提质鼓励优质企业发布意向信息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苏诗钰 2018-07-24 10:00: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近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企业信息填报展示相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通过报送平台发布意向信息,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布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信息。

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置的一种可选途径,对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产业结构转型均有改善作用,因此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时推出企业信息填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债转股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商业银行和企业找到市场契合点,推动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进一步掌握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这也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帮助相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对接商业银行,推动债转股的实施。

国家发改委市场所竞争政策室主任、研究员刘翔峰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我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市场化债转股的思路是,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能够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刘翔峰表示,对于转股主体,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进行产业整合。这类优势企业多属于周期行业和战略性新兴行业,多拥有优质资产,多为行业龙头或者未来盈利转好预期较大的受困公司。

曹啸表示,目前债转股的实施,核心问题在于激励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债转股以后,商业银行从债权人转变为股东,从优先索取权转变为剩余索取权,需要获得相应的控制权以补偿风险的变化。因此,要激励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企业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切实转让相应的控制权、管理权给予商业银行,放弃单纯通过债转股降低负债率以及逃避还款责任的想法,这是市场化债转股未来实施的关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