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在下午的专题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监管机构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人士,就“证券监管的理念与逻辑”、“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与制度供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六个专题展开了研讨,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防止出现
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在“证券监管的理念与逻辑”专题研讨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难点在于怎样实现较好的平衡。从全球金融监管来看,总体呈现出由形式监管转向实质监管的趋势,更加强调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顾军锋介绍,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完善基础法律制度、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同时,全面强化了市场监管执法,坚决整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乱象,并在科技执法、跨境执法等方面取得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提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及其蕴含的巨大风险,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防止过于僵硬的“一刀切”模式抑制市场活力。解决这一困局,要建立标准统一的功能化监管和科技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与制度供给”专题研讨中,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指出,更好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发行上市提供差异化制度安排,已成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应当尽快从调整股票发行上市条件、推进股票发行审核市场化改革、建立以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入手,解决战略性新兴企业上市的实际困难。
全国股转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提出,不同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不同层次市场的定位和地位。
着力增强信披有效性
和提高公司质量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专题研讨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张小义介绍,近年来,交易所不断创新和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分类监管基础上,实施“刨根问底式”实质性监管,加大对概念股炒作的监管力度,整治收购市场乱象,以并购重组监管推进企业转型,着力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子学认为,在信息披露执法过程中应当抓住责任痛点,促进监察执法,从责任主体、形式等方面完善现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刚泰控股董事会秘书李敏提出,要建立引导上市公司脱虚入实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开展非主营业务特别是传统行业向健康医疗等新兴行业转型、投资金融和类金融等热点题材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解释其必要性、合理性,充分提示各类风险。
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专题研讨中,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黄健介绍,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得到持续完善,在透明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参与机制、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取得进展,并认为需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次改善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投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结合上海新梅、万科控制权争夺案件,提出收购制度应当立足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非维护原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法律应当及时跟进,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更多的操作性和确定性。
进一步加强利益冲突的
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专题研讨中,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处长涂斌华介绍,近年来证券机构监管牢固树立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把防控风险放在重要的位置,促进中介机构回归主业,防范监管风险,填补监管漏洞。按照功能监管、协调统一、防范风险、全面覆盖、填补空白的原则修改、完善机构监管制度与规则。
光大证券合规总监陈岚指出,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公众性,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的枢纽,要积极承担客户管理责任,促进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要对客户管理责任进行科学界定。
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专题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指出,应将“抢帽子”、幌骗、塞单、趋势引发等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单素华指出,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规定尚不清晰,在强化一线监管的背景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诉讼将越来越面临行为性质、法律责任性质认定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监管属性和责任边界。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部负责人张建指出,持股行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制度创新,要进一步明确持股行权的法律地位,修改完善有关行权持股比例的要求,优化持股行权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