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车道上的P2B安全吗?

来源:英大金融 2015-03-25 14: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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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P2P已开始摸索向P2B转型,但其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小觑,担保也不是一副灵丹妙药。做好风控,P2B方可迎来发展。

文 | 新平

201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推动实体经济不断发展。但其中P2P平台良莠不齐,跑路现象屡见不鲜,于是,一些P2P平台开始摸索增加P2B业务或者干脆向P2B转型。尽管如此,P2B平台健康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P2B(Person to Business Lending)平台,是指个人面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由于信息技术得以嫁接到金融服务之上,因而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显著提升,带来服务理念的革新;并对持牌金融机构服务不足形成有益补充,从而完善了现有的金融业务格局。P2B平台有其一定的积极影响。

目前为止,中国P2B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有限信息撮合模式;无限信息撮合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其中,第二类P2B平台的问题与风险较为集中。

类型一:小信托缩影

中国对于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立案侦查标准,其中之一就有为个人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与此同时,按照2009年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只允许P2B平台帮助融资企业从有限借款人那里获取资金,所谓有限信息撮合。

从目前中国10家最大的P2B平台的运行情况看,最高个人投资门槛不过1000元,最低甚至只有1元。与之相比,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要求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信息撮合模式P2B平台更像是一家微型信托公司。可以想见,只要有限信息撮合模式P2B平台风险控制到位,其潜在竞争力将决不输于目前持有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并且有望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类型二:很难“一担就灵”

如果每人仅仅投资1000元,小微企业如果贷款500万元,则需要5000名投资人,只能借助无限信息撮合模式的P2B平台。显而易见,这将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无限信息撮合模式之下,P2B平台最常见的操作方式就是标的拆分和期限拆分,或者说大搞“资金池”交易。具体来说,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与网络借贷公司关联紧密的专业贷款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由于网络借贷公司与专业贷款人是事实上的“一家人”,为了确保债权转让顺利甚至迅速,网络借贷公司就存在帮助专业贷款人造假、售假的嫌疑,更为可怕的是,只要有新的投资不断进入、能够维持一定的现金流,欺诈行为就难以被公众识破,甚至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呈现低风险、高收益的假象。然而,欺诈行为的潜伏时间越长,暴露以后所引发的破坏力就越强,就像众所周知的次贷产品那样,虽然能够红极一时,却最终成为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目前来看,防范“资金池”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托管机构,严禁标的拆分和期限拆分,使资金账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归属投资人。即便如此,无限信息撮合模式P2B平台仍然存在变相吸储嫌疑。

在无限信息撮合模式之下,P2B平台为了使更多投资人相信没有风险,还会引入担保公司,并籍此宣称能够对投资收益做到“刚性兑付”。这样做的结果,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便是大事。

在普通银行贷款模式之下,为了确保银行稳健经营以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监管部门不但会要求商业银行拥有充足资本以应对非预期风险和充足拨备以应对预期风险,而且还会提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而这些都是P2B平台所不具备的。也恰恰因为这一原因,普通银行贷款模式之下的风险主要是由银行而不是担保公司承担的,尽管担保公司确实具有风险分担作用;相反,在无限信息撮合P2B平台模式之下,风险几乎全部转移给担保公司。

而担保并非万灵妙药。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经验早已表明,担保活动具有高风险性,难以自我实现市场化运行,必须要有财税补贴。反观国内实践,那些所谓市场化运行的担保机构,不是兼做“副业”以丰补歉(通常带来其他法律瑕疵),就是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因为风险高企而步履维艰,以致金融当局尚未为国内任何一家担保机构发过“准生证”。也就是说,在降低无限信息撮合模式P2B平台风险问题上,担保公司决非“一担就灵”,甚至对风险集聚还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旦融资项目的违约风险大到无法抵补,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类型三:前景广阔

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异军突起,规模扩展迅速,至今已经超过2万亿元。这些融资租赁企业,部分扮演了P2B平台角色,将实体企业与投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前者能够以明显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借到自身发展所需的中短期资金。这一P2B模式从属于供应链金融模式。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例,长期以来,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总为资金垫付博弈。一方面,对热销车型而言,拿到货源的经销商能够很快赚钱,所以汽车生产企业可以逼迫经销商垫资;另一方面,对于新车型而言,汽车生产企业常常需要依赖经销商的大力推广,在经销商极少垫资的情况下,生产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以致新车型生产受限。融资租赁企业介入以后,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就会被前者买断,无需经销商垫资即可回款安排新的生产,而融资租赁企业则可借助灵活的租售方式获取利润。

令人兴奋的是,中国汽车消费观念正在悄然改变,这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带来了广阔空间,对于偏好开新车的消费者而言,与其购买新车之后再到二手市场卖掉后换车,不如从租赁公司购买几年的新车使用权,既可摆脱繁琐的手续,也可节约大量的时间;而对于没有新旧偏好的消费者而言,从租赁公司购买几年的二手车使用权,无疑将是更为经济的选择。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融资租赁行业并非没有风险,只有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未来才有望在支持实体企业发展中大显身手。

评估监管不可少

推动P2B平台可持续发展,选择好恰当的模式至关重要。除此之外,P2B平台还应有全面的风险控制、完备的IT系统、充分的信息披露、良好的员工培训等等。

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的初衷是好的,但小微企业融资的高风险属性却没有因为P2B平台是互联网企业而改变。为此,P2B平台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长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帮助投资人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中作出科学决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现在不少P2B平台都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但线下模式只能作为线上风控的一种延伸,如果没有监管介入,将其作为销售网点,只会导致欺诈销售大行其道。

本质上看,P2B平台是通过发布借贷双方信息撮合交易的,必须防止P2B平台遭受病毒或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泄漏或者平台运营出现故障,进而造成客户财产、平台资金受损。

P2B平台必须及时、全面披露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从而使公众对自己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应当通过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P2B平台进行审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以阳光化运行根治欺诈风险。

(作者系业内资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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