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是短期内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选择,还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当年年底,国家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在肉制品、食用油、液态奶、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等事故高发行业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雏形初现。
如何通过保险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否需要强制推行,各方争论不一,无论是立法部门还是生产部门都存在疑虑。食品行业从成本角度则强烈反对强制推行,但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升温,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为强制险的呼声也很强烈。综合考量中国法律及经济环境,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短期内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选择,还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难在何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可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于有效抑制食品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个对消费者、食品企业、保险公司、政府四方有益的选择。
目前湖南、山西等省市已经开始进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保险的覆盖面一直不高,企业购买动力不足。
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但是中国诉讼制度不完善,集体诉讼制度缺失,一时还难以形成对潜在致害方的经济赔偿责任高压,肇事企业逃避责任相对容易,客观上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而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投保,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做好引导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认为自身不会发生损害事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不足。但是不论三鹿还是福喜,在出事前都是知名公司,此类公司尚且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其他公司的风险性不言自明。
在自愿原则下,市场上只有损害事故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选择投保,保险业将难以积累起赔偿资金池,保险市场也将随之失灵,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短期最佳路径
美国纪实小说《屠场》中有过这样的描述,“食品仓库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这是20世纪初美国食品加工企业的真实写照。
在社会组织与民众的舆论压力下,美国《纯净食品与药品法》顺利获得通过,成为约束食品生产企业行为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规范,并授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大的管辖权力,加强了防范疾病暴发的必要手段,以确保食物供应安全,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
美国属于案例法国家,责任界定严格,重典治乱,食品企业若被判决存在过失,将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随时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面对如此高额的风险成本,美国食品企业也就不得不为了转移风险而自愿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但如此,大多数学校、医院等食品消费单位也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并要求自己的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凭证,这个保险链条甚至可以一直上溯覆盖到农户。
然而,中美的法律环境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特定的市场主体负有投保的义务。以同属大陆法系,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德国为例,欧盟委员会欧洲合同法专家组2014年调查报告显示,德国在联邦层面有30个左右的强制保险立法,另据德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披露,德国在州层面约有280个强制保险立法,这些强制保险几乎都是强制责任保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已渐趋完备,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不同于美国,与德国较为接近,更具有自己的发展阶段特色,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是短期内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
有利行业风险减量管理
传统的保险产品是企业平滑财务风险的重要工具,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功能不仅仅在于金融属性,其行业风险管理功能更加有利于食品行业风险减量管理,可真正提高行业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会与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和认证机构合作,在承保前和承保过程中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传统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又增加一道防线,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督促企业改善风险状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这改变了过去保险更多注重经济补偿而忽视风险预防的做法,真正实现了保险传统的风险等量管理到风险的减量管理的创新性转变,做到事前有风险预防、事中有风险控制、事后有理赔服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
同时通过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公示保险信息,可以强化社会公众对食品企业的监督,通过保险企业的认证背书,提升食品企业的信誉度,实现社会共治格局下的食品安全新局面。
以餐饮企业为例,目前中国正在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评级,如在等级公示中公开企业的投保信息可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对餐饮企业的信心。如英国对餐饮企业实施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把结果发布在官网上,供公众查询,效果明显。英国食品标准局的网站上详细列出了各类餐馆的检查信息、食品安全评定等级、违法处罚等信息,公众和消费者都可随时查询。这些公开信息足以使因食品安全状况和违法信息被曝光的企业丧失信誉、失去客户或订单、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最终倒闭。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讲,责任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手段,中国保险市场又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保险公司成本过高或者效率低下,都会被市场淘汰。从生存角度而言,保险公司一定会不遗余力的降低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公司资助了很多创新性风险管理研究的原因。因此,在制度建设上,责任保险应该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填补市场监督空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可以为监管所用。
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不能仅仅依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是通过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可以说,它是食品安全管理进步的重要“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