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浑水危机

来源:英大金融 2014-10-24 1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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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文 | 黄震 李英祥

第三方咨询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28日,国内共有P2P网络借贷平台1357家,预计至年底,行业贷款余额或达850亿元。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

自2005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贷平台数量和成交额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虽然运作模式各异,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态,拒绝“野蛮生长”、推动平台健康发展也成为地方政府进行金融改革、寻求金融发展新路径的突破口。

“东方创投”案四点新特征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难免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状况,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跑路、倒闭事件。在已经出现问题的平台中,其主要负责人已经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抑或检察机关进行批捕、公诉的情况接连发生。

今年7月,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将一起利用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的事实公之于众。

判决书确定了如下事实:犯罪人邓某于2013年3月,购买了4个商铺,约定价款3680万元,60日内付清。因并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创投”)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并雇佣了同案从犯线某进行经营管理。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于2013年6月开始,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虚构了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网络贷款模式。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共吸收公众存款约1.27亿元。

这些款项一是用于客户的本金、利息支付;二是平台的运营、管理等支出;三是被邓某用于购买上述房产。后因为网络宣称该平台存在较大隐患,造成了大量的客户要求返还在平台的贷款本息,因而东方创投不能继续支付客户的贷款而倒闭。2013年11月、12月邓某与线某分别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二人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该案中的犯罪特征表现出了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众多不同。首先,在犯罪周期上,传统非法集资从犯罪开始到案发一般平均经历26个月,而在该案中自平台进行经营至案发仅仅经历了4个月。其次,在犯罪被害的角度而言,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集中于本地,以区县为主。而该案中的实际投资人数达到了1325人,犯罪被害集中于本地的特征完全被打破。从该特征来看,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放大了犯罪的危害程度,因而对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从犯罪所利用的工具看,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之间的借贷形式,以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契约为主。而在该案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资金的转账记录除存在与银行外,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平台的服务器中。最后,从案件审判的程序来看,在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在被害人较多的情形下,一般进行司法审计以确定犯罪数额、单一被害人的损失额等。而在本案中虽然犯罪被害人达到了1325人,但法庭并未进行司法审计或者司法鉴定。其原因在于大量电子证据的存在,即使未进行司法审计也已经能够说明犯罪数额、损失额等,以排除合理怀疑。

被忽视的“麦克米伦缺口”

整体而言,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利用平台进行诈骗。即建设平台的目的就是虚构借款项目等,吸引投资者参与借贷之后,将集资款占为己有。该种形式中,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诈骗活动,被害人又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较大;二是犯罪人有一定的实业基础,其目的在于利用平台进行融资,以支持实业的继续发展;三是犯罪人没有实业基础,其利用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取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四是平台借款人在一个或者多个平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而达到了法定犯罪的定罪情节。前三种形式是P2P经营者进行的非法集资,而后一种是平台的借款人利用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

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现象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因素,也有该行业自身赖以生存的特殊因素。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因素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而言亦是如此。一方面,“麦克米伦缺口”问题在中国特殊的金融压抑的国情中变得更为严峻,中小企业不仅融资难、融资贵而且融资险、融资时间长。另一方面,金融市场投资渠道的不畅通导致了大量民间资本趋向于在民间借贷中追求更高的利润。因此,融资中的问题致使大量的企业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寻求资金,这也使得民间借贷异常发达,民间借贷的繁荣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社会条件。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形式成为犯罪的新领域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因素。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完全改变了传统媒介在信息传递上的时间、空间规律。Web2.0技术的应用又将信息的被动接受转为双向互动,大大降低了瞬时信息的传递成本。因此,这些技术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人所利用之后,也改变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所呈现的规律与特征。

省级监管可发力

从金融犯罪产生、发展、治理的历史规律来看,金融犯罪的治理历程也是金融新形态的规范历程,虽然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尚没有定论,但从非法集资犯罪预防的角度而言,可以选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即省级金融办或金融局)作为犯罪的防控主体。这是基于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其将非法集资防控中的主要职责放在了将省级政府,而地方设置的金融监管机构则承担了防控的实际工作。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适时从几个方面构筑起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机制。

首先,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要求平台为其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应配置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查询产品信息,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登记系统对平台产品从申请、销售,到销售完成以后的兑付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以全面地掌握市场上各平台在售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到期详细本息兑付情况等。

其次,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托管制度,切断P2P网络借贷平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推动平台建立客户资金银行托管账户,由商业银行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平台只进行信息发布与清算。

再次,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互联网搜索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通过数据的比对、确认等一系列步骤,实现对疑似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不同级别的处置应对。

最后,从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周期来看,在预期的犯罪高发期可以组建联合专项行动小组,实施打击非法集资联合专项行动。联合专项行动期间,应当对各个平台的经营状况、业务模式、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有无违法违规等进行证据搜集、彻底排查。在证据搜集、彻底排查基础上,应当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工商和司法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认定。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实施债权清收及债务清退资金集中收付、停止新增违规业务、要求其自查整改或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对于专项行动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对具有非法集资迹象的平台或者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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