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信托刚性兑付潜规则 须多管齐下做好应对

来源:英大金融 2014-04-01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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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至少包括: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保证信托公司薪酬内控合理。由此,监管部门可以允许信托公司逐步暴露风险。

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中国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10.9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6%。伴随信托行业的高增长,多款信托产品却频现兑付危机,破除“刚性兑付”潜规则的市场呼声也越来越高。

最近,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引起信托从业者的广泛关注,最后以兑付投资者本金,未全额兑付第三年收益的结果收场。此结果算是部分破除了“刚性兑付”,虽难令投资者满意,却给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曙光。毕竟“刚性兑付”不破,信托业的隐患就一直存在。

风险暗涌

应该说,“刚性兑付”的出现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早在2001年《信托法》实施之初,社会各方一度对信托业发展前景普遍看好。但后来的金信信托、庆泰信托和伊斯兰信托事件让监管层不得不强调,信托公司应在产品到期时将资金完整兑付给投资者。作为标志性事件,监管部门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由此,“刚性兑付”成为整个信托业普遍遵循的“潜规则”。正是在这种“安全感”的庇护之下,投资者开始狂热追逐信托产品,并由此造就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跨越式”发展的神话。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刚性兑付”虽然对于信托业发展功不可没,但其存在的问题却不可小觑。

首先,“刚性兑付”与相关部门规章并不完全契合。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显而易见,“刚性兑付”并非上述部门规章应有之义。

其次,“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的贪婪。与商业银行普通定期存款相比,信托计划不但预期收益率高,而且同样能够毫无风险实现收益,只要手中有钱,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肯定是多多益善。在投资者收益固定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会忽略风险审查,盲目只求高收益项目。这会导致一些优质稳健的大型信托项目因收益上的劣势逐渐失去市场。更进一步,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者,商业银行不但没有制止上述行为,反而通过一向稳健的自身信用对“贪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更为可怕的是,随着“刚性兑付”导致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很可能诱发系统性问题。信托业早先出现兑付危机的信托产品决不止“诚至金开1号”一款。以2013年为例,媒体至少报道过11款信托产品出现过违约风险。但是为了吸引客户,信托公司就是通过延期兑付、滚动和“拆东墙补西墙”等腾挪,甚至自掏腰包,也要“打肿脸充胖子”,从而创造了世界信托业绝无仅有的“零风险、高收益”奇迹。然而,上述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的经济规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今信托业已有10万亿元规模之巨,如果将其视为一个行业,那么其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行业。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为“刚性兑付”假象所掩盖的潜在违约率持续上升,没有理由不怀疑,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损失规模超出更多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赔付极限;也没有理由不怀疑,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系统性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以致不得不动用所有纳税人的钱为个别投资者捅出的金融“窟窿”买单,造成“一人生病,全体服药”的恶果。

多管治理

治理信托“刚性兑付”不可能一蹴而就,须多管齐下做好应对。

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一方面,投资者要学会理性投资,通过信托产品本身设计而非与相关代销人员的关系来甄别产品优劣。以中信信托三峡全通事件为例,最近几年钢铁全行业亏损并殃及中下游产业,所以投资者要谨慎应对钢铁、矿产、房地产等周期性行业风险,防止行业紧缩波及其他企业;另以中诚信托“金至诚开1号”矿产信托事件为例,投资者需警惕非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差的问题。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必须帮助投资者从根本上转变信托无风险的理念,明确告知损失不予赔偿情形,并在产品合同中用“白纸黑字”加以强调。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甚至更高层级部门也应建立风险思维,当个别影响不大的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之时,要多一些心理承受能力,不为一点风吹草动动辄维稳,避免重蹈“刚性兑付”覆辙。

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按照相关法规,虽然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自由转让,且在所有信托计划中也都有相关规定,但与股票、基金和债券相比,信托产品还是难于转让,风险不易转移规避,加上大部分信托产品投资起点高,如果不以“刚性兑付”作为补偿,投资者势必“用脚投票”,使得信托产品很快丧失市场竞争力。借鉴国际经验,英、美等信托行业发达国家在解决信托产品流通性问题上主要采取了基金形式,诸如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s)、投资信托基金(Investment Trusts)和养老金基金(Pension Funds)等等,并参考买入价格(Entry Price)、卖出价格(Exit Price)和单位净值(Unit Price),像公募基金那样在二级市场买卖。对于中国来说,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当务之急是考虑由相关行业协会出面,搭建场外交易平台或中心,随着相关政策逐步放开,最终再争取在沪、深交易所等公开发行上市。

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科学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只应享有管理费和部分事先约定好的业绩报酬。只有这样,当信托计划获得收益实际较高之时,才能有效避免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的真实收益;而当信托计划实际出现亏损之时,才能心安理得让投资者合理承担投资风险。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信托公司增强项目可行性。信托公司的责任应当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将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结果只能是失去投资者的信任。

最后,监管部门还要审时度势,授权逐步暴露经营风险。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强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有了,薪酬内控合理了,这些都是破除“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与这些工作相辅相成,监管部门可以允许信托公司逐步暴露风险,例如,可以从默许个别信托项目延期兑付或者利息部分兑付做起,直至最终实事求是反映整个信托业的全部风险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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