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担保:信与利的博弈

来源:英大金融 2015-06-04 1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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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信用担保机监管框架和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尤其是小微担保,要想实现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 | 新平

新一届政府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寄予厚望。4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此举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其在实现经济增长、稳定社会就业、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不容小觑的作用将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验兼顾三大要素

从国际层面看,大多数国家都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问题格外关注,不断出台优惠措施,而信用担保即是常用策略之一。国际上,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已有近80年历史。早在1937年,日本即在东京建立地方性中小企业保证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估的同时也为融资提供担保,成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雏形。此后,美国于1953年成立了小型企业管理局(SBA),它不但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还提供贷款和担保。继日本和美国之后,众多国家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

担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财税资金给予帮扶。根据筹资方式不同,信用担保机构大致可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且与保险公司基于大数定律的运作模式有很大不同。所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能够在相当长时期内抢占生存发展的先机。二是政府机构不直接参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美国小微企业管理局是个例外)。换句话说,信用担保机构往往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并不直接从事或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的发展需兼顾三大要素。一是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如果金融机构或者小微企业认定担保企业愿为一切损失埋单,道德风险就会相应产生,严格收回贷款的决心就会弱化,以致贷款违约频现。以美国为例,小型企业管理局最多只为小微企业提供100万美元的短期或长期贷款担保,且担保比例大约在75%上下。当然,担保机构一味躲避风险也会导致担保体系低效。二是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过高,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就会显著上升,只能对信用担保机构敬而远之;收费过低,担保机构就会对财税资金高度依赖,否则很难做到商业可持续。目前,世界各国的担保收费通常在1%~2%之间,虽然并不直接对小微企业收费,但经常通过银行转嫁;且多数情况下,即使贷款担保申请并未获准,部分申请费用也不返还,而是作为企业筛选和项目评估的沉没成本。三是确定合理的放大倍数。放大倍数过大,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放大倍数过小,不利于担保机构扩大影响。而放大倍数往往与担保机构的运营时间正相关,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的增大是一个渐进过程。另外,放大倍数也与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担保层级有关。目前,世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大约在10倍左右,但是日本和美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却有大大高于一般的放大倍数。

国内面临诸多挑战

一般认为,我国担保行业起步于1993年。经过20余年发展,这一行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信用担保机构约8000家,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在保余额2.5万亿元左右。

为了推动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化发展,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正在逐步形成。在2010年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八项配套制度的基础上,中央层面正在积极调研、多方协调、持续完善,争取早日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但也应看到,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要想实现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监管力量捉襟见肘。中国有8000家信用担保机构,这意味着每个省份都在200家以上,只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做到有效监管。就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银监会而言,由于人员编制长年框定不变,仅制定信用担保监管政策尚可,进一步承担准入监管、实施风险处置职责则难以维持。准入职能落入地方之后,当地监管机构相应配备也同样不充分。

二是机构违规时有发生。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较高、商业可持续性较差,一些机构常常以投资理财和短期融资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大量开办自营业务,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三是政府介入错位明显。一方面,财税支持力度不够,不仅资金规模较小,而且资金稳定性不强,以致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另一方面,长官意志强烈。政府部门常为完成自身任务,忽视市场调节,干涉信用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

需用好“助推器”

为推动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及时总结国内实践,进一步用好小微企业融资助推器——信用担保机构,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确保政府部门“弹好钢琴”。一方面,要增强财税资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虽然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比例已经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然很多,以致财税资金捉襟见肘、难以招架。基于小微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价值,有必要在财政预算资金中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确保担保机构按市场化模式运行。各级政府必须停止对担保活动的微观干预,真正实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

其次,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从中央层面来讲,宜在不断提升法律法规层级的基础之上,加快弥补制度空白或漏洞,如通过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督促信用担保机构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财务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从地方层面来讲,宜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准入转入日常监管,充实监管队伍,强化风险监测,注重风险排查,着力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再次,强化担保机构内部建设。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宜与商业银行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施行比例担保,做到风险分散。另一方面,宜不懈积累担保经验,逐步扩大担保倍数。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明显较低,影响了担保活动的覆盖面,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尽管如此,打破这一格局决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只会适得其反、酿成更大风险。

最后,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中央和地方信用担保监管机构人力财力明显不足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失为比较可行的替代方案。例如,可以给协会充分授权,明确只有成为会员以后,信用担保机构才可开业经营;组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既要选取成绩较好者予以公布,强化正向激励,也要对排名末位者予以淘汰,彻底根除风险隐患;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传导监管政策与行业经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合规展业、理性发展。

(作者系业内资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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