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监管面临“新常态”

来源:英大金融 2015-11-23 1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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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大股东不法行为等现象更不容忽视,对此类行为需要系统化、常态化的监管。

文 | 张嵘林

近期以来,证监会连出重拳打击扰乱股市的不法分子,查办的多为金融圈的大佬、业界领军机构或知名投资人,甚至打出了证监会首虎,如此高密度、高规格的严厉整治怕是近年来少有的情况。监管部门此番举措除了为稳定近期阴晴不定的股市,防范金融风险以外,或也是为了当下及未来资本市场的改革之路扫清障碍。

通过近期证监会披露的对一些案件的查办治理,可以看出几个特点,所涉案件牵涉标的大,案件新型化、程序化,操作手法隐蔽。在短时间内能侦办出这些案件,并最终做实,看得出此番监管部门的决心,但也为今后的监管带来顾虑,毕竟此轮股市监管频繁亮剑有其自身背景与特殊意义。监管层多次提出,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应该说市场化是根本,法治化是保障,国际化是未来,但没有法治保障的资本市场,其他只能是纸上谈兵,股市的健康发展,必须法治先行。而做好股市的法治监管,面对日新月异的股市,需要监管者理念先行,相关法律法规亦应与时俱进,未来,加强完善法制监管或将成股市监管“新常态”。

新形势需理念先行

理念先行重在勤于监管、善于监管、敢于监管、能于监管,要及时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达500余件,构建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原则基本相符的法律框架、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但缘何问题仍然频频发生,除违法者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以外,法律法规尚需健全外,部分也在于监管者理念问题。

早在2013年,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提出把监管重心转到加强稽查执法上来,而近来的一些被查办的案件并不是没有事前发现和提前预防的可能。如果作为监管者自身缺乏监管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甚至自律性,那么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内控不严或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反而会成为监管者怠政、懒政的借口。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改革进入创新通道,从新三板、沪港通、融资融券、股权众筹的方兴未艾,到战略新兴板、注册制、资产证券化、养老金入市的紧锣密鼓,不断为监管带来巨大压力。在新的市场环境、交易工具之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日渐呈现新型化、程序化等特点。

这从近期股市波动中查办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例可见一斑。例如,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案是证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是证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一直以来,投资者普遍认为,指数ETF很难被操纵,但东海恒信通过在自己控制的12个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对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1.84亿元。金建勇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

两案具有典型的利用新技术,滥用交易规则进行市场操纵的特点。深入分析两案件,均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当事人不正当地运用了技术优势,利用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第二,当事人动用大量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地位,滥用ETF和融券交易规则。第三,操纵行为均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两案当事人通过恶意操纵证券市场,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起了助涨助跌的作用。

以东海恒信为例,据相关报道,东海恒信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一直以高频交易在市场上声名鹊起,采取的“高频”、“放量”交易模式让它在其营业部成为绝对的大头。作为创始人的史吏自2008年涉足ETF业后,2009年起,每年的成交量达到1000亿以上。某种程度上说,近来股市查办的案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一时而起,只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可疑的操纵进行排查,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违法违规案件。股市操纵手段方式纵然多样化、新型化、程序化,但本质变化不大。而且,不论是东海恒信还是金建勇以及其他案件,操纵行为绝不会是天衣无缝,重在监管者的理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最终践行者终究离不开人。如果监管单位不能忠于其职,严于执法,股市弊病就不可能根治。因此,监管者要以正确的监管理念为前提,发挥自觉性、能动性、积极性,提高监管能力去识别市场上的不法行为,继而依法查办。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只有建立起常态化、法治化的监管,才能让股市参与者获得公平。

新手段应与时俱进

民商领域,法无规定即可为。法治监管,落脚点在依法行政,有法可依。这就需要保持相关法律的与时俱进甚至具有前瞻性,尤其要面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挑战。

《证券法》作为法治监管的基础,是调整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础性法律,是资本市场的“宪法”。股市监管内容关涉很多方面,从上市环节到入市交易到退市不一而足。我国现行《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曾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全面的修订。此后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进行两次小幅改动,但是,与当时的立法背景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运行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如今《证券法》修改又被提上日程。今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同时,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尊重了证券行业的自治与创新,突出了监管者的简政放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高了失信惩戒力度。但原本有望今年出台的修订《证券法》经受这次股市波动后,相关工作推迟。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目录中,《证券法》修订草案未被安排二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惯例,下一次会议召开是2015年12月份,这也就意味着《证券法》二审,最快会在12月份进行。

实际上,新的《证券法》草案对于程序化交易的规制并未充分考虑,新形势下的监管制度,应该把新常态下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考虑得更全面,同时对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处罚措施更为严厉,避免给一些市场中的“害虫”提供机会。

根据公布信息看,证监会打击的行为主要有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东违规减持、内幕交易,而这也是近几年证监会打击的重点。但交易程序的复杂化,交易品种的多样性让不法行为更隐秘,危害更大。目前,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大股东不法行为现象更不容忽视,此类行为需要系统化、常态化的监管。10月9日,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监管部门对股市大波动后新常态下的股市监管认识的提高,但在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理念下,相关法律规制内容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在现行《证券法》中需引起足够重视,既要突出重点,还要与时俱进,保持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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