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在唐朝属于新兴行业,巨大的资金融通需求让其快速发展壮大。皇帝为了照顾百姓利益,多次颁布诏令降低典当业利率水平。
文 | 张志前
唐太宗贞观年间,宰相房玄龄根据皇帝的指令在《唐律疏义》中添加了一条规定:“凡质举之例,收予不得逾五分,出息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这是一条针对典当业的规定,要求存款(月)利率不得超过5%,放款(月)利率不得超过10%,且不允许有利滚利行为。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针对利息设立的国家法令,它反映了金融业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在唐朝初年,典当业已经摆脱了南北朝时期带有慈善性质的运作模式,成为了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规范的商业活动。可以想见,当时典当行抬高利息牟取利益,以致百姓苦不堪言的情形,否则,唐太宗也犯不着跟一帮商人过不去。
典当是最古老的金融业态之一,到公元五世纪已基本成型。在“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的南北朝时期,寺院成为财富聚集之地。作为宗教机构,慈善为本,于是寺院用闲余的资金设立质库,为穷苦百姓办理典当业务,彼时收取的利息很少,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民众。到了唐朝,发达的工商业为金融业迅速发展和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典当业迅速跳出寺院经营的小圈子,成为一种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态。
在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大背景下,社会资金融通需求巨大,典当逐渐发展为唐朝最大的金融业,形成了官营、私营、寺营三种形式并存的兴盛局面。经营范围也不再像曾经的寺院质库那样单一,除经营典当业务外,还接受有钱人的低息存款、办理商业放款、代客储存贵重物品收取保管费等多种业务。
当时的典当业有多种经营形式,比较有名的包括:质库,专门经营典当业务,百姓将物品送于质库,换钱以归,在约定期限内付息还本,取回原物,否则物品归质库所有;柜坊,本来是专门为商人和官僚储存钱物的店铺,官僚富商为了安全考量,同时避免搬运麻烦,常常将钱物存于柜坊,柜坊收取一定保管费,并根据存放者所出凭证代其支付,后也开始兼营典当业务;寄附铺,本是受托寄卖物品的商铺,在利润驱使下涉足典当业务,甚至逐渐把典当作为了主业。
虽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富足的朝代,但身无余钱、家无余粮者依然比比皆是。因此典当行对于普通百姓的意义,远非今日之银行可比。不仅穷人离不开典当业,就是士大夫阶层也经常会光顾典当行。杜甫在《曲江》一诗中写到“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便是在描写自己被迫常常典衣换酒的窘境;白居易的“走笔还诗债,抽衣当药钱”则反映了他老年时期典当衣物换钱买药的生活场景。
典当业涉及面如此之广,无怪乎皇帝也要亲自过问它的发展态势了。不光有唐太宗修改《唐律疏义》,后来的唐朝法律对典当业进一步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者,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进一步将放款月利率降为6%,同时规定当期再长,利息不得超过本金一倍。
即便这样,到了唐玄宗时期,典当依然是最赚钱的行业,甚至连一些朝廷机关也由财政提供本钱,创办典当行生利,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和官员的福利问题。唐玄宗觉得还是因为利率太高的缘故,于是发布诏令:近来公私放债,取息颇多,今后天下放债收息,私人只许(月)四分,官本(月)五分。将典当业的利率进一步下调,限制高息放贷的暴利行为。
经营环境的日益“恶化”并没有阻止唐朝典当业欣欣向荣的局面。在社会大量资金融通需求催生下,它甚至发展成为最大的商业,在当时的两百多种商业行为中属于盈利大户。证据之一是,“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下令由政府出面向所有在京师长安的典当行“借钱”,规定每户课借资本金四分之一,共取得财政收入100多万缗(一缗即成串的一千文铜钱)。由此可推知,当时长安一地典当业的资本金就超过400万缗,占国家全年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