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提供基础性巨灾保障

来源:英大金融 2016-04-21 14: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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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玉树、鲁甸,受灾的画面让人记忆犹新,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不一而足,频频侵扰我国。于是,巨灾险成了保险业界不断谈论的话题,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说法更是数度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当中。

然而,多年之后,巨灾险仍然处在“研究、试点、观望”的状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困难何在,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还有哪些工作要做?《英大金融》杂志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请他就长期跟踪研究的巨灾保险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分享。

《英大金融》: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不言而喻了,而关于具体实施路径的方案不一而足。那么在您看来,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该选择什么模式?

郝演苏:首先,我想强调,政府永远是风险的基础承担者,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巨灾保险制度应当采取的模式是,由政府提供基础保障,商业保险进行补充,而对于特殊的行业和企业,要采取特殊的政策。

尽管巨灾保险可以使用“险”的概念,但是我宁愿它成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如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巨灾也可以有基本的巨灾险。这个“险”不应当是纯粹商业性的,商业保险只是补充,如同我们购买的商业寿险,就是基本养老的补充。

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都是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超过基本保障的部分可以自愿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这一点应当从制度上明确下来。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建立全国统筹的巨灾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完全可行。可以采用财政专项基金的形式建立巨灾基金,例如各省每年计提财政收入的1%形成。

最好能够实现全国统筹,而非地方统筹。中国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落后地区本来积累有限,其中包括多灾地区,这些地区的事前防灾、事后抗灾自救的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更多帮助。如果能够建立全国统筹的巨灾基金,通过逐年积累并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就能滚动到很大的资金规模。

《英大金融》:巨灾基金如何管理运营呢?

郝演苏:政府需要科学管理财政预算,特别是在应对巨灾的时候,更要合理地调配应急储备基金。我们可以向北欧一些国家学习,设立由政府管理的准商业性机构,全国所有的巨灾基金交由这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安排,与我国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模式类似,有利于集中力量帮助受灾的弱势群体,而且能够提高巨灾发生之后的救助效率。

《英大金融》:您提到的对特殊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特殊的政策,是指什么呢?

郝演苏:这也是需要政府介入的基础部分,甚至应当形成制度安排。目前我们国家的强制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实际上也应当对于包括可能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类巨灾的工矿企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一旦出现工业污染和工业灾害,用于赔偿受灾公众。商业机构很难开展这类业务,完全可以由前面提到的准商业机构来运营,承担起这份责任。

这类企业可能产生高污染,但如果关系国计民生或是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那么政府就可以适当减免税收,或者直接给予一定保费补贴,要求其购买相应保险。因为强制会增加企业负担,所以政府可以通过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让企业能够实现社会平均利润,存续发展下去。

《英大金融》:在巨灾保险制度当中,商业保险部分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

郝演苏:保险公司在风险的设计当中,必然会通过一些责任的处理实现排他,例如判断房屋是否符合建筑标准,如果不符合就不能投保地震险。但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很多的住房都不符合现行的建筑标准。所以,寄望于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巨灾保障即不可能、也不现实。

如果地方财政有意愿出资,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基础线上,增加一部分比例,以分担当地居民的缴费压力,或者直接提供保费补贴。

鉴于中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巨灾保险还是应当站在一个大的基点上来考虑问题。

《英大金融》:巨灾发生之后,应当如何赔付呢?

郝演苏:这就需要先细化巨灾概念和确定基准线了。现有的关于巨灾的概念和界定不尽相同,在中国因为国情特点,概念则可能不一样,需要适当细化。我们现在司空见惯地讲巨灾是不可抗力,我认为应当包括自然灾害、核辐射等,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商业保险条款中排除的那部分。

界定好巨灾之后,制定相关的标准,例如财产损失达到什么标准,国际上的标准是以家庭的平均资产为基数,划定一个基础线,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就进行赔付。比方说全中国家庭的平均资产是100万元,那如果损失超过了20万或者超过了50万,对一个家庭就是巨大的损失,划定基础线以下的这部分就由政府赔付。

我们要有一套自己对于巨灾的界定和标准,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标准是行不通的,而事实上各国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英大金融》:已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呢?

郝演苏:新西兰基督城地震和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我们都拿来做过案例分析,发现一个情况,这些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量的中产阶层形成了社会核心,他们的投保意识、投保能力都达到了一定水平。中国在这方面差距还比较大。

中国的中产阶层数量并不小,但是从全国范围来衡量就不够了,而且分布不均衡。这就导致市场条件差异很大,防灾抗灾能力也参差不齐,问题很复杂。

就像我经常对在位于北京金融街的金融机构总部的学生们说,千万不能够推开面向金融街的一扇窗,以为下面行走的身穿西装革履的人群就可以代表中国,这样的话我们推出的政策肯定会有问题。

《英大金融》:所以经济发展阶段和收入分配结构也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

郝演苏:假如针对商业机构开放巨灾保险,他们介入起来也是相当困难,因为产品设计难度较大。如何做到在全国不排他,一张保单全国通用?不能单一地看北京、深圳这些一线城市,一定要考虑边远地区和基层。

所以说,真正处理起来,巨灾保险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问题,而是需要考虑整个国家的国情、现实和文化。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逐步地规范化、制度化,成为社会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的基础上,完整的商业保险才适合考虑。到那时,中产阶层成为社会主流,每个人、每个家庭对私有财产的敬畏度相同,很多事情就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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