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券商自营不规范账户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于扬 2005-11-24 04: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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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发布实施,证监会要求全面清理券商自营不规范账户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详见第23版)近日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要求,对自营业务中使......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发布实施,证监会要求全面清理券商自营不规范账户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详见第23版)近日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要求,对自营业务中使用的不规范账户,各券商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进,并逐步注销。同时,对于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的券商,要在合规前提下压缩其自营规模。
  证监会指出,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规范自营业务,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不规范账户,各证券公司要制订详细的清理计划,并逐步注销。对于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并在每月10日前向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未严格执行要求和《指引》的券商,证监会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据介绍,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在目前正在推进中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证监会已全面展开了证券公司的自查摸底,针对自营业务监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券商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公司还在积极探索改革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机制,但也有少数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报备账户、整改不力、继续违规增大持仓规模等问题。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指引》,并经证监会通知转发。
  《指引》共六章三十二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的决策机构原则上应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就自营业务的操作,《指引》规定,要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应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在风险监控方面,《指引》指出,证券公司要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它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的严格分离。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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