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5日以来,中国证监会为了配合新股发行核准制度的实施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文件。特别是其中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予以发布的文件,该项部门规章制度也成为了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最据法律效应的一份文件。
新股发行核准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从审核制到核准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蕴含着深刻的市场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思路的创新。这在一系列的一系列文件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颁布与实施将完全取代证监会原先发布的增发与配股的相关文件,核准制下的增发和配股进程由此将正是开始。
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
“市场化要求”是核准制下股票发行的核心内容,从近期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来看,除一些基本性要求之外,原先并不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限制性规定大多被取消。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增发取消了原先规定的“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具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带有B股、带有H股”这四个条件。这就意味着增发新股的大门已经向所有的上市公司打开。
对于上市公司超比例配股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补充性文件,《关于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原先只有基础建设、能源、交通等少数重点行业才能享受超比例配股特权的规定,但同时也强调了实施超额配股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必须全额认购所配售部分股权。而且这其中并未规定控股股东必须要以现金认购股权。
盈利标准有所放宽、主营业务发挥主导作用
《关于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配股与增发的盈利要求也有新的规定。如果仅从数字上来看,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的盈利标准比原先有所放宽。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的盈利要求将从原先的“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其中任何一年不低于6%”的要求调整为“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但是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标准也出现了调整。该《通知》规定,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是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所计算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中较低者作为净资产收益率的判别标准,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收益状况将从根本上决定上市公司能否达到配股的盈利要求。根据这条规定来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对于那些通过关联交易或突击重组而获取一次性收益、其主营状况却达不到配股盈利要求的公司而言,它们的配股希望自然是十分渺茫的。但下属子公司较多的上市公司也将受到一定影响。这是因为如果某上市公司持有众多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均未能超过50%,或达到具有有效控制权的状态,那么被参股企业的利润将无法通过合并报表来计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这样该上市公司的正常性收益就会受到影响,继而可能影响到该公司的配股。
对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盈利条件要求,该《通知》设定了两种情形:对于在新股增发中向老股东配售比例超过50%的,其盈利要求应当参照配股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即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于此同时增发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对于向老股东配售比例低于50%的增发,其盈利要求可以低于上述要求,但公司与主承销商必须对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增发当年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的可能性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必要充分的论证。
规范性要求更趋严格
虽然近期颁布的政策对增发、配股的盈利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有所放宽,但与此同时,对新发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却越来越高了。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已经将“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上市公司是否做到资产、财务、人员三分开作为了新股发行的首要条件。众所周知,早前的ST棱光,和最近的ST候王事件均是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关联交易行为不轨范而导致股份公司最终被集团公司所拖垮。而且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可以发现有部分上市公司甚至是一些新近上市公司(抚顺特钢)还未达到“三分开”的要求。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看,规范的重点主要落实到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进行担保、擅自更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进度缓慢、资金大量闲置等方面。可以断言今后将会有许多上市公司将由此而失去配股与增发的资格。
信息披露强调持续完整性
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中最有特点的一条内容是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申请如果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公司必须在受到通知后2天内发出未获批准的公告。而此前我们从未看到有上市公司会主动发布增发与配股未予获准的公告。对于这样自暴家丑的行为,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必然会面临投资者就此事件的询问,这对于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和承销商在业内的地位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现有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信息披露中就保证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和不产生同业竞争进行承诺。董事会承诺自然意味着董事会职责的加大。而对于募集资金的投向,新《办法》强调了公司必须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状况作出持续披露的要求。这对于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有着较强的监督作用。(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