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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者是义务也是权利

证券之星 作者:戴庆民 2001-05-28 1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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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提出:“投资者教育是当前紧迫任务,而证券机构更应明确自身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和强化投资者教育的职能。”此番讲话体现了监管思路的国际化,将对市场规范发展产生积极意义。
新任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近期在证券业协会工作会议上提出,“投资者教育是当前紧迫任务,而证券机构更应明确自身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和强化投资者教育的职能。”事实上国外证券业早已将教育投资者视为中介机构的重要职责,而国内证券中介机构长期以来却未能有效发挥起这一职责。史女士的此番讲话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思路的国际化并将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快速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


教育投资者:监管者与中介机构的共同使命

朱总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评价是“虽然发展很快,但却很不规范”。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内涵包括了运行制度的不健全和市场参与者的不成熟。这其中就包括了市场投资者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不规范。2000年以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运行秩序。但与此同时管理层也发现由于投资者素质的局限性降低了政策法规实施的有效性。于是在2001年初,证监会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毋庸质疑遵循这一监管思路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市场规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单凭证监会的有限力量是难以实现教育投资者的重任的。史美伦女士的讲话则将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为监管者和中介机构的共同历史使命。


欲教于人必先规范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而言,要做好教育投资者的工作首先必须实现自身运作规范。2000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许多耐人寻味的事件。无论是基金黑幕还是中科创事件表面上都是投资者违规的结果,而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在一定程度助长了这些违规行为的发展。因此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行使教育投资者的义务也是加强中介机构自律与规范的重要手段。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履行教育投资者的职责不能仅仅作为一项义务来看待。更应视其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权益。长期以来不规范的市场运作造成了投资者思想理念的扭曲。证券中介机构时常为了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以牺牲市场秩序和自身利益来满足投资者不规范的要求。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例,在现有的市场背景下,明明投资收益的保底是不合理的。但是券商也好、资产管理公司也好为了争夺客户而被迫妥协,并进一步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如果中介机构能够从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实际行动来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与教育,那么资产管理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必然会大大降低,而且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重点

机构投资者和富有投资人是未来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力量,因此他们应当成为中介机构的重点教育对象。但是许多机构投资者自身的不成熟很可能使得教育效果得不到有效保障。许多机构投资者或许连静下心来接受教育的耐心都没有就更别说教育效果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中介机构要丰富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以外,必要的强制性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讨论中的《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参与者必须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并对自身参与的投资有足够的了解。这就可以使得机构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和市场参与的资格认证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中介机构教育职能的价值。(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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