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华晨集团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将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此《证券时报》以专门篇幅详细报道了此事。
投资决策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起源于西方证券市场,是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中国,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最早见于证券投资基金。近来又被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所借鉴。可见这一制度渐已成为市场中的时髦之物。
对于华晨集团的这一做法我们自然应当予以支持,但在支持的同时我们也要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功能有一个客观的认知,这样才不至于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过高,到头来反而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那么国内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与国外又有何区别呢?
我们以投资基金和华晨集团的运作方式为例:
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决策委员会是由包括基金经理、研究总监、交易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基金董事会成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小组。该小组负责投资方向和投资品种的最终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地位高于基金经理。换句话说,基金内部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无法替代全体意志。也许这是一种公平的决策制度,但也很可能抹杀个人的管理才能。这是因为,无论是证券投资还是实业投资管理者,个人的才华往往是无与伦比的,尽管偶尔会出现瑕疵,但决不会彻底掩盖他们个人管理决策的魅力。事实上国外的投资基金也好,证券公司或企业也好,他们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遏制个人的管理决策能力,而是适当缩小管理者投资决策的范围,以避免风险失控。以国外投资基金为例,他们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决定当年重点的投资市场和投资规模。比如,亚洲市场前景看好则以该市场为投资重点。而具体的投资决策则完全由经营者确定。董事会不必担心经理人过度的私心和管理能力,因为他们的执业成本很高,因而会非常珍惜现有的职业。科学合理的制度将使他们为自己的一切决策后果负责。这本质上体现了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风格。由此可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能够替代个性化的投资决策。
从华晨集团的公告来看,该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功能更为合理。公司公告称“此次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51人组成,其中17人为公司董事会人员和高管人员,17人为机构投资者、专家学者,还有17人为中小股东代表。”此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公司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超过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认为需要投委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投资项目。投委会则将对这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在此基础上,投委会对项目进行表决,一般项目需超过参加表决人数半数同意获得通过,而重大项目则必须获得51人中的半数,即26票以上才能获得通过。
从以上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出,华晨集团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时,充分考虑到其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并且将管理层存在的争议问题的讨论和决定权赋予了决策委员会。
但是5000万元的授权额度似乎对管理层而言还是小了一些,而且是否任何超出公司现有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的投资都有必要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呢?
总而言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中国企业而言还是新兴制度,需要大家共同实践来完善。(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