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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具体部署贯彻《招标投标法》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徐小平 2001-09-26 16: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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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26日消息:为全面、准确地实施《招标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国家计委将就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作出具体部署。

据全景网报道,国家计委表示,要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禁止人为划定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此外,国家计委还将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也就是说,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要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标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

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据透露,国家计委将进一步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以及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报送国家计委备案。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国家计委强调,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整顿,严格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研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自律机制,并将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据悉,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的专项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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